索 引 号: | 610700000-/2020018924 | 发布时间: | 2021年07月07日 10:02 |
来 源: | 市发改委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内容概述: | 请休假制度 |
第三十二条 委属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因私、因病、公休或其他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均需履行请休假手续,按要求填写《请假条》(见附表4)。
第三十三条 请假程序
(一)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
(二)副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主要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其他县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
第三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程序及规定
主要领导请公休假,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分管领导请公休假,直接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县级干部请公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公休假,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分别享受5天、10天、15天年休假(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产假等,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三)干部职工请事假全年超过20天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五)严格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及时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年休假补偿天数应扣除当年请事假、病假累计天数,对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虽未休年休假但全年请事假、病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补偿政策。
(七)干部职工全年事假超过30天或病假超过半年,年度考核时不评定优秀等次。
第三十五条 其他类休假程序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产假等请假程序与带薪年休假程序相同。
第三十六条 请休假注意事项
(一)干部职工请休假批准后,要及时对本职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工作连续性。
(二)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办理续假手续,可利用通讯工具口头续假,返岗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三)所有人员请休假,均应履行销假手续,请假条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主任登记存档,坚决杜绝口头请假行为。返回岗位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办公室销假,有特殊情况的须向有关领导和办公室汇报说明。
(四)请休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遇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电话请假或委托家人、同事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请休假制度的组织处理。对无视组织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理。
(一)擅自外出1天以内,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做书面检查,三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未续假、逾期不归的,按“第一项”予以处理。
(三)虽然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外出期间不注意形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违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无故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