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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说明
        2021-07-12 10:08
        来源: 市发改委 访问量:

        一、《汉中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9年7月1日和2020年12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分别施行。在贯彻落实中,我们发现投资决策程序,简化审批的项目金额和审批程序,项目建设期间的变更和调概程序等方面还不够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程序、计划管理、过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亟需在制度层面进行进一步规范。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项目实施中变更、调概等过程管理,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我们以《条例》和《办法》为框架基础,结合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发改投资〔2020〕1494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21〕840号)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学习研究了江苏省、邯郸市、咸阳市出台的《办法》,研究制定了《汉中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于5月中旬形成初步架构,经征求委内科室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5月底将初稿反馈到各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结合省发展改革委6月下旬印发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今天的讨论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53条。其中,第一章总则:1-5条界定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政府投资概念、投资范围、投资原则、资金安排方式;6-7条明确了部门职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8-9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特殊项目的管理模式;10-12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报送的基本条件;13条对项目审批部门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及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14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层级及审批的依据;15-22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具体编制内容和报送要求,批复内容、批复文件时效,项目延期开工,投资概算控制等要求;23-24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的条件和具体操作方法。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25-31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流程、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资金拨付和项目调整程序。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32-39条主要对项目开工条件,重新审批可研的情形及程序,概算控制及项目建设期间调整概算的程序,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五章40-45条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界定,第六章46-51条明确了法律责任。第七章51-52条为附则。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规范项目决策层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经同级政府常务或专题会议研究,审批部门依据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履行审批程序。对于部分投资规模较小,上级要求建设且资金来源明确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依据相关文件和主管部门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明确咨询评估经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中介服务机构专家评议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是明确文件有效期限。项目建议书、可研批复中可以注明2年有效期,到期不具备下一步报批条件的,自动失效。可研批复2年内不具备初步设计报批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延期1年。

        四是突出年度计划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年度计划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每年向政府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编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五是规范简化报批项目及程序。1.经国务院(含部委)或省政府(政府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明确的项目;市县区政府规划中明确的项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的,可以直接审批可研报告。2.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项目,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方案简单或购置设备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视情一次审批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3.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意见,直接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六是规范项目变更及调概程序。经核定的概算为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但对于确需变更和调概的项目,对审批程序上进行了规范。

        (一)开工后,确需变更的,主管部门应在变更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变更方案及相关依据文件和支撑材料进行变更批复。

        由于变更概算增加10%或1000万以上的,审批部门对变更方案评估论证后,就变更方案和投资概算重新核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审批部门根据政府审定意见,批复变更方案,并重新核定概算。变更批复需抄送纪委监委、审计机关。

        (二)建设期间,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提供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附具与调概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等支撑材料,并提出落实超概资金来源意见,向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调增投资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1000万以上的,审批部门对概算调整书进行评估论证,可商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根据评估论证情况和审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政府研究审定,审批部门按政府意见批复概算调整书。批复文件需抄送纪委监委、审计机关。

        对于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外的原因造成概算增加的,一律不予调整概算。

        七是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财政部门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安排政府投资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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