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做了哪些工作,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林华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我市是什么时间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权有哪些主要内容?
李林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市正式拥有了地方立法权。据此,我市人大依法履行的职权由原来的“三权”变成“四权”,即: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新赋予的立法权。
根据《立法法》等规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同样也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记者: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是如何诞生的?哪些人可提出法规案?
李林华:我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后,高度重视,在省人大的精心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在立法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立法工作人员选配以及培训、立法项目征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先后组织有关人员赴省内的西安、商洛、咸阳、宝鸡等市人大考察学习,选派多名同志参加了省委组织部、省人大和全国人大组织的立法工作培训学习,并积极开展了立法需求调研,组织起草了《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及其说明,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议两次审议和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备案,通过了《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至此,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正式生效,并公布实施。
《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了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记者:如何才能有效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将为哪些事项提供法律依据?
李林华:“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现在,全社会对立法质量普遍关注,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将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下功夫,使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全市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以良法促善治。
我市地方立法将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的事项提供法律依据:一是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为农村建设与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四是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记者:我市今年的立法工作任务有哪些?
李林华:我们将按照市委的部署和魏书记在《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学习宣传暨人大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切口小、争议少、普惠广、操作强”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起草,搞好咨询论证,严格按程序审议修改,真正做到有较高质量、有汉中特色、有全省影响,为全市地方立法开好局、起好步。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形成《汉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年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二是做好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为明年该法规案的立项做好准备工作。
记者: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将对汉中百姓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李林华:当前,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市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要完成面临的任务,应对新的风险挑战,法治建设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一方面,立法工作要为深化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把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立法工作又要引领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从法律制度上推动中省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保证改革沿着法治的正确轨道稳步前进。特别是,我市立法的三个方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其内容涵盖100多个事项,事关百姓千家万户,事关大家切身利益,做好市级人大立法工作,有助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助于发挥立法规范引导作用,关乎百姓福祉,在我市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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