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汉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为了加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推进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工作的需要,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案提供咨询服务。
二、本办法所称的立法咨询专家库,是指应聘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咨询服务的人才资源的组织形式。
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咨询专家库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与日常联系,安排立法咨询工作,研究处理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立法咨询专家库组成人员为法律及与立法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其他领域的实际工作者。经履行选聘程序后担任立法咨询专家。
五、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在其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声望或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并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六、立法咨询专家受邀参加下列工作:
(一)对立法规划、计划草案提供意见,就立法选题提出建议,对拟立法项目进行论证;
(二)参与法规草案的调研、修改以及报批法规的审查;
(三)立法重点、难点问题的论证;
(四)受托承担立法课题研究或法规起草工作;
(五)新颁布法规的解读、访谈和宣传讲授;
(六)立法后评估;
(七)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八)其他有关的立法活动。
七、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立法事项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邀请并进行工作安排。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立法活动需要立法咨询服务的,提出需求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选择提供。
八、立法咨询工作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参与立法调研、委托起草或者参与法规草案起草等形式进行。
九、立法咨询专家受邀参与立法活动,应当忠实宪法和法律,发挥专业特长,理论联系实际,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咨询意见,完成受托事项。
十、立法咨询专家受邀参与立法活动,应当服务任务安排,遵守纪律要求,保守工作秘密。不得以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进行与履行立法咨询职责无关的活动。
十一、立法咨询专家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个人可以辞聘,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解聘,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任期内也可以补充选聘,期满后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重新选聘。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为立法咨询专家参与咨询活动保障工作经费,对立法咨询专家提供立法咨询服务给予适当报酬,所需费用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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