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汉中市正式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全市法治建设由此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推动我市立法工作,2016年5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部署《汉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立法。市委同意将这部地方性法规作为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五年(2017-2021)立法规划当中的第一个立法项目。2017年1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汉中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将该议案列入立法议程,秉持民主、科学和依法的基本原则,聚民智,集众力,铸良法。
一是坚持了民主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审议期间,先后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修改稿及相关说明在市人大、市政府网站以及汉中发布等微信平台上全文公布,在《汉中日报》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并将《条例》(草案)发送全体市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与《条例》规范内容密切相关的发改、公安、交通、工商、公交和高速集团等部门单位企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共征求意见800余人次,收集意见建议360余条。
二是坚持了科学立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座谈,解决《条例》审议中遇到的问题。先后在市住管局、市法学会、市广告商标协会和略阳、洋县、西乡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城管执法队伍、法学专家、广大广告经营者和基层单位关于《条例》修改的建议。针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职责、权限、规划、许可、安全维护等具体问题,先后对市公路管理局、汉中公交集团、高速集团汉宁公司、汉台区市政管理处和有关城管执法单位等进行了调研走访。共走访部门单位企业16家,召开座谈会15次,召开研讨专题会6次。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还带领法规修改工作小组,赴兄弟省市考察学习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立法的成功经验。
三是坚持了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严格按照《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条例》的制定采用了“三审三通过”的程序,以严格的程序保障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优势,对《条例》(草案)从必要性、适当性、合理性的角度进行了认真审查,对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和法规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提出了审查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统一审议的职能,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充分的审议。向常委会提出了高质量的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二稿和草案表决稿,确保了《条例》的合法性,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承担了《条例》修改任务,就法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创设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以及法规的规范性进行了严格把关,先后形成修改工作稿27稿,为《条例》的诞生奠定了坚实地基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立法工作的领导作用,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三次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大量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条例》从草案到诞生各个阶段都经历了精雕细琢,确保立得稳、行得通、管得住。
2017年10月31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条例》。《条例》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例》的制定从汉中市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了汉中市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要求,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冲突,体现了“有特色、可操作、不抵触”的特点。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12月4日,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美化城乡景观风貌。《条例》分为总则、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招牌设置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解决了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概念和种类。二是明确了管理部门和职责。三是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原则,要求规划引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四是明确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要求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五是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许可制度,明确了办理许可的程序。六是对依法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条例》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体现了公开竞争、公平竞争的要求。七是明确了招牌设置的相关要求和设置的程序。《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条例》取消了草案中招牌设置的“核准制”,体现了放管服的要求。八是落实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条例》规定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安全、牢固、完好和整洁。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及时更新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条例》还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修或者拆除。九是对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按要求设置招牌、未按要求维护使用招牌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十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同时还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追究情形。
该《条例》是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在法治汉中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市人大法工委 苏正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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