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征集意见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和《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征集意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但是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征集意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发送书面征求意见函;
(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实地考察等;
(三)在市人大网、市政府网和其他市级媒体公布法规案;
(四)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五条 发送书面征求意见函的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及其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六条 法规案公开征集意见,应当公布全文,并注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期限以及接收意见和建议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征集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在市人大网、市政府网公布法规案征集意见,可以同时在《汉中日报》等相关媒体发布征集意见公告。社会普遍关注的法规案,必要时可以在《汉中日报》等相关媒体全文公布征集意见。
第七条 被征集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书面反馈意见。书面意见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被征集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阐明依据和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案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采纳。
征集意见的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征集意见适用本办法,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征集意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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