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
本规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程所称主动审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据《规定》和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有关国家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本规程所称被动审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建议,依据《规定》和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件一报,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其格式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属于备案范围的且符合规范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室予以接收登记。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登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十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审查所联系的有关国家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委员会(法制工委)统筹协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被动审查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构的,由常委会办公室依据职责分工明确主审工作机构,并将备案审查材料分送相关工作机构。主审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等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意见,向制定机关提出研究意见或审查意见。市人大主任会议负责听取备案审查机构有关情况汇报,决定重要问题、重大分歧和撤销的议案或建议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 对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各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材料分送相关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安排专人明确时限进行研究和审查,经工委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法制工委对予以登记的政府规章和被动审查要求,应当安排专人明确时限进行研究和审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构的,可将政府规章和审查要求分送相关工作机构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吸收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备案审查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回答询问,也可以当面听取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提出人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的,会同法制工委共同研究后,与制定机关沟通处理。
第十条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相关事项开展视察调研,也可以就个别问题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
第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发生重大意见分歧的,主审机构应当向常委会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未发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情形的,由承办人填写《备案审查承办单》,经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备案审查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后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处理,制定机关按照备案审查机构所提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审查机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备案审查机构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制定机关逾期未回复或者未纠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反馈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对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反馈。
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存档,并将备案审查文件目录和结果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2日汉中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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