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汉中市人大常委会
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
《中共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22年5月6日
中共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汉中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在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市委各项决定,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四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组全面履行对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领导责任,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创造性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省委及市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得到贯彻落实,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第六条 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修好党史这门“必修课”,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不懈用延安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符合市人大常委会特点、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党组应当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的领导,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完成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具体要求的重大举措;
(二)向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编制及副县级以上干部的酝酿推荐、奖惩等有关事项;
(六)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重大事项;
(七)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八)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领;
(九)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作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请示和报告
第十条 党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党组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向市委至少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重要决定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项,由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以市委名义召开的全市人大工作会议的建议方案和相关文件起草情况;
(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相关事宜;
(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市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的有关建议;
(八)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九)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建议;
(十)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组织原则与制度
第十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时,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成员要参加分管联系工作机构的民主生活会,按时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组坚持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党组成员也要互相谈心谈话,并与分管联系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定期谈心谈话。谈心谈话情况应当向党组作出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拓宽眼界思路,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党组学习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增强学习实效。除定期举行集体学习会外,中央和省委、市委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根据市委统一安排,及时组织学习贯彻。
第十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完善干部培养机制,及时向市委和组织部门推荐优秀干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用好“三项机制”和组织处理措施,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主持。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确定。党组成员也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党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决定是否列入党组会议议程。凡确定为党组会议的议题,要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做好准备。没有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一般不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根据会议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遇有须党组立即作出决定,但无法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的情形时,党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可以决定通过分送、传批或口头形式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当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进行补议。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应当以常委会党组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党组文件或会议纪一般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党组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和具体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和党组决策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传达或者公开的外,与会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做到讲政治、重品行、作表率。
第二十七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认真执行集体学习制度,加强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人大“四个机关”建设总要求,加强业务学习,把握工作规律,提升领导水平,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八条 党组成员应当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坚持以上率下,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廉洁治家,自觉加强家风家教建设,自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十九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常委会党组成员,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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