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2月7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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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附:《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鼓励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建设文明汉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机制】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领导机构】市、县(区)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和基层单位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六条 【公民权利义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国家观念】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并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八条 【城市观念】公民应当维护城市文明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市依法组织的重大活动,注重文明礼仪,配合相关管理措施,参与相关服务保障工作;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城市精神,保护汉中历史文化名城。
第九条【道德规范】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条 【倡导弘扬正气的行为】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生态环保、社会治理、义务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第十一条 【遵守文明公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汉中市市民文明公约》,个人和集体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十二条【公共卫生行为规范】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严禁非法制作及挂置宣传广告物品;
(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卫生安全,严禁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五)减少废水、废气、粉尘、烟雾、噪声及光化学等污染物排放,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节水节电节能、垃圾分类管理。
(六)在公共场合自觉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八)患有传染病时,配合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治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全面禁食、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不乱丢垃圾、不乱排污水、不随地吐痰;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秩序规范】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不得在公共场所赤裸身体,不得随地大小便;
(二)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推搡打架、不损坏树木、不卧躺公共座椅;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出入通行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工地施工,商住楼、居民楼等建筑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工作,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出行与交通安全规范】在文明出行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交车时,排队候车,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幼、残、孕让座。
(二)行人按照道路标识、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等通行,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
(三)坚持低碳出行,保护环境,爱护共享单车,应将共享单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四)驾驶车辆不随意变道、掉头,不乱鸣笛,注意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禁止向窗外抛掷杂物;
(五)驾驶车辆应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六)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小区消防通道等设施;
(七)出租车司机运营时,严禁发生客人上车不打表、下车不给票等行为,禁止拒载甩客和不经客人同意随意拼车;
(八)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社区行为规范】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友好相处;
(二)禁止高空抛物,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公物;
(三)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和小区消防通道;
(四)依规饲养宠物,定期接种疫苗,拴绳遛狗,防止宠物伤人,悬挂铭牌,注明信息,及时处理粪便,不影响公共安全及卫生;
(五)控制家庭室内外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车辆有序停放,电动车在指定位置充电;
(七)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九)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旅游规范】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高声交谈;
(三)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景区内乱刻乱画;
(四)爱护景区公共设施、花草树木,不乱扔废物,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观赏规范】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场等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参赛参演工作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排队有序入(离)场,人员拥挤时不推搡;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四)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网络行为规范】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友好交流,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文明用网,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四)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五)从事网络商务经营活动,要诚实守信;
(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医疗秩序规范】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生活方式规范】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煤、油、气、粮食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杜绝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三)用餐推行公勺公筷和分餐制;
(四)优先选择步行、拼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优先选用绿色节能工艺、技术、设备、设施;
(六)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反对奢侈浪费,革除丧葬陋习,摒弃不良婚俗,提倡厚养薄葬、生态安葬、集体婚礼等;
(七)其他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鼓励措施】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鼓励公民加强家风家教建设,促进社会文明。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职责】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编列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职责】市、县(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召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督导、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需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逐步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垃圾箱、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公共卫生设施和环卫工人临时休息场所;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位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
(六)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人大监督】市、县(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营造尊师重教、崇志尚学的浓厚氛围,鼓励和表扬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行为风尚。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公共环境秩序、损坏市政基础设施、损毁园林绿地、侵占共享交通工具、干扰城市正常运行等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和依法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需建立有关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收集、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对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监管、公共秩序维护,加强智慧交通建设,推动文明出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职责】住房和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日常行为管理范围,及时制止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商务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合法、诚信经营宣传,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高效处理各类纠纷,严肃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的职责】网信部门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引导文明上网,监测网络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协助网信部门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窗口服务行业的文明行为规范】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将文明行为建立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服务承诺书,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对基层单位的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制定文明行为公约或者文明行为规范,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四条【宣传教育引导】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建立媒体监督机制,宣传报道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各类广告媒介发布主体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杜绝虚假广告,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第三十五条【对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要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租赁运营公司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
第四章 鼓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文明创建】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褒奖。
第三十七条【宣传教育引导】市、县(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和文明创建活动。
新闻、宣传、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普法宣传。
第三十八条【鼓励慈善行为】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鼓励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本人或者遗属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第四十条【鼓励自愿献血行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及组织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鼓励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服务活动,将每年的3月18日设立为“文明行为促进日”。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激励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四十三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责】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建立居(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互助、勤俭持家等传统美德,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第四十四条【便民设施保障】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爱心座椅等便民设施。
第四十五条【公共设施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四十六条【招募志愿者】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招募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第四十七条【考核评价】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十八条【信用惩戒】市政府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处理机制和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褒奖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可纳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招录招考审核,逐步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四十九条【制度保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褒奖制度及其困难帮扶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法律援引】发生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现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实施的处罚】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从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噪声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辆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听从交警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引导;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威胁、侮辱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依法追责。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人员拒载、甩客,载客时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处罚】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物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对指使涂写、刻画、张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散发广告、传单、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指使散发广告、传单、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负责赔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处赔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占道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单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单车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消防管理安全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减轻与从轻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行政责任】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的;
(三)未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
说 明
——2020年12月29日在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社教工委主任 刘忠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制定《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具体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升汉中城市文明形象、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现实需要。
(一)是新时代新任务的需要。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四届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发挥法律的规范引领作用,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养。”“文明行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刚性规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
(二)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2019版陕西省文明城市网上申报(地市级)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没有出台的城市说明本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的进展情况”。2010年1月汉中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城市”后,目前正在开展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为了巩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需要人大从地方性立法予以支持和保障,适时把文明创建的一些成功经验上升到立法高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时机成熟。
(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的经济社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委市政府确立了做优做强学研、医养、旅居、兴业“四个在汉中”区域特色品牌,新时代追赶超越、高质量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生态经济强市、幸福宜居名市“三市”建设目标,这些品牌的打造和目标的实现,都需要进一步提升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支撑,《条例》的制定实施,可以从法律层面上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草案)》形成的过程和合法性审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条例(草案)》列入今年立法初审项目。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会议交办市委文明办承担《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社教工委负责协调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和初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晓媛出席会议并提出具体要求。市委文明办高度重视,通过广泛调研论证、多方走访座谈,反复修改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我委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进,并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多次督促和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工作。11月上旬,我委在收到市委文明办送审的《条例(草案)》后,进行了仔细研究,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外地人大类似立法条例经验的基础上,又组织召开了市委文明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创建办和部分法律专家共同参加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条例(草案)》相关章节、条款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提出了完善立法工作相关意见建议。
社教工委经过审查后认为:《条例(草案)》除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外,其他条款基本符合立法规范,与宪法、法律不抵触。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
《条例(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地方立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建设文明汉中提供法律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吸纳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心声,让群众成为制定法规、执行法规、监督落实的主体,做到群众有所呼,条例有所应。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坚持把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重点,针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和存在的难点问题,逐一在《条例(草案)》中予以体现。三是坚持务实管用的原则。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应强烈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界定不够清晰,且又能够纳入法规管理约束范围的行为,在条文中进行了明确,增强了《条例(草案)》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结构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共6章56条,分为总则、基本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鼓励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鼓励与保障”中,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执法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检查考评等作出明确的界定,旨在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注重发挥社会各界在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的作用,确保条例出台后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明确了谁来管、如何管的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由谁来追责等具体的问题。
以上说明连同《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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