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生产必须符合哪些国家标准?
人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专用设备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这里的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人民防空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是指不同类型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标准,是指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抗武器杀伤破坏和承受武器破坏效应的能力的规定。不同类型的人民防空工程有不同的防护等级标准,如抗力要求、防毒要求等。
人防工程的“质量标准”,是指防护建筑应具有的抗预定武器破坏功能的结构强度和性能的规定。如,对防护工程建筑、结构、安装方面提出的强度措施等质量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的各个方面,除了执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规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