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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条例》27问!一次性解答→
        2022-05-12 10:58
        来源: 汉中市司法局 访问量:

        1.《信访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2.信访工作的定位是什么?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3.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4.信访工作的总要求是什么?

        《信访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5.信访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6.各级机关、单位应当为信访人提供哪些便利条件?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7.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会受到打击报复吗?

        不会。《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8.信访人以什么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9.信访人可以利用虚假材料,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吗?

        不可以。《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10.信访人重复反映相同问题的,相关单位怎么办?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1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哪里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1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向谁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1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有无人数限制?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4.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如何告知信访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15.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16.信访人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7.各机关、单位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的标准是什么?

        简称“三到位一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18.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19.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20.检举控告类事项的处理及纪律要求是什么?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21.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如何办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22.申诉求决类事项如何调解、和解?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23.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时应该怎么办?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时应该怎么办?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2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26.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有何救助渠道?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27.对信访人违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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