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办发〔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2号)精神,我市决定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文件明确取消的27项行政许可事项中,第1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第8项“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涉及我市,除此2项外,其他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全部衔接取消;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有3项下放到省级部门审批,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1项涉及市级,我市予以承接,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批。
二、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消行政事权4项(见附件1),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事权5项(见附件2)。
三、依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办字〔2020〕31号)精神,在已向镇(街道)委托下放审批服务事项参考目录提出104项事项的基础上,新增审批服务事项40项(见附件3)供各县区在具体实施中参考,以此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下沉,满足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权运行的监督,认真做好取消、承接和下放行政事权的落实、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制定完善监管细则,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汉中市取消的行政事权目录(共4项)
2.汉中市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事权目录(共5项)
3.向镇(街道)委托下放审批服务事项参考目(新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汉中市取消的行政事权目录(共4项)
原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36号)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九、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 2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3 重点国有林区和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市林业局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2004年8月3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7月1日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木材合法来源。 4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予以修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设定依据
取消、(委托)下放实施依据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
确认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3号)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第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政局
附件2
汉中市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事权目录(共5项)
审批部门 下放后审批部门 1 政府投资(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其他类审批权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九、城建(其它城建项目):1、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垃圾处理: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其他城建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核准,下放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2.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因此污水处理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核准均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陕政发〔2015〕16号)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按照我省备案制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2015年起企业投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由核准调整为备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同样做出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故企业投资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一直实行审批管理。2013年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省级核准权限下放后,企业投资的所有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在市级发改部门核准,政府投资的同类项目等同下放到市级发改部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 政府投资(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园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审批权限市级发改部门保留,政府投资(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镇级及以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审批权限委托至各县区发改部门 2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委托至各县区。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 委托至各县区。 4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同许可中的备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 行政 权力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委托至各县区。 5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按照河流及项目建设规模进行审批权限的下放:1.在汉江、嘉陵江、西汉水、褒河、湑水河、泾洋河、牧马河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由市级责任部门审批;小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由县级责任部门审批。2.其余河流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型建设项目和在县城及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河道修建各类中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由市级责任部门审批;上述范围以外各类中小型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由县级责任部门审批。3.市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县界河流大型项目建设洪水影响评价由市级责任部门审批。4.市级责任部门认为需由市级审批河道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附件3
向镇(街道)委托下放审批服务事项参考目录(新增)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1 |
人社部门 |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贴申办 |
公共服务 |
2 |
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统计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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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动力信息调查、企业用工需求调查、人社基本情况调查、全民参保登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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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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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就业指导与服务 |
便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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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建部门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6 |
生态环境部门 |
监督投诉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7 |
大气污染防治秸秆禁烧 |
公共服务 |
|
8 |
教体部门 |
中、高职扩招宣传 |
公共服务 |
9 |
司法部门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公共服务 |
10 |
法律咨询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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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政部门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 |
12 |
社会组织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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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区划政策、调整信息咨询 |
公共服务 |
|
14 |
殡仪服务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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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咨询 |
公共服务 |
16 |
优抚政策宣传和咨询 |
公共服务 |
|
17 |
悬挂光荣牌 |
公共服务 |
|
18 |
市场监管部门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19 |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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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质量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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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卫健部门 |
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
公共服务 |
22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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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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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重点育龄妇女“三查”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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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育龄妇女健康检查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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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生育关怀”救助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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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检查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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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统计部门 |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调查 |
公共服务 |
29 |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
公共服务 |
|
30 |
民宗部门 |
少数民族人员统计 |
公共服务 |
31 |
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咨询 |
公共服务 |
|
32 |
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咨询 |
公共服务 |
|
33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34 |
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服务 |
公共服务 |
|
35 |
新闻出版部门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36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共图书馆文献借阅 |
公共服务 |
37 |
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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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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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级艺术品经营活动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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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级营业性演出审批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 |
注意事项:1.此目录旨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向镇办、村(社区)延伸下沉,供各县区在具体实施中参考使用。
2.参考目录所列项目均由对应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 3.涉及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由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明确行政许可主体县镇两级权责界限、办理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