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我市以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牵引“三市”共建,以“四个在汉中”为总抓手的战略目标,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汉中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汉中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具有独创管理规范及标准、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其中“组织”指在汉中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部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获奖对象侧重于在围绕打造“四个在汉中”做靓城市品牌,实施“五大工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六个中心”提高城市首位度建设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引领汉中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和个人中产生,分设组织奖、个人奖。
(一)组织奖设立天汉学研奖、天汉医养奖、天汉旅居奖、天汉兴业奖。其中天汉学研奖接受组织和项目团队申报,天汉医养奖接受组织和科室申报,天汉旅居奖、天汉兴业奖接受组织和项目申报;组织奖每届正奖总数不超过5名。
天汉学研奖授予具有品牌教育(坚持五育并举教育质量优秀)的学校、创新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研究平台、研发团队等学研型组织;设天汉学研奖和天汉学研奖提名,正奖不超过1名、提名不超过1名。
天汉医养奖授予医养服务、中医药生产研发、养老养生、高品质食药等康养产业以及“五大工程”中农业产业增效工程的相关组织和科室;设天汉医养奖和天汉医养奖提名,正奖不超过1名、提名不超过1名。
天汉旅居奖授予能够体现秦巴天汉特色餐饮以及具有山地度假、绿色旅游、健康运动、文化体验、田园休闲等旅居模式以及“五大工程”中幸福产业突破工程的文旅企业和项目;设天汉旅居奖和天汉旅居奖提名,正奖不超过1名、提名不超过1名;
天汉兴业奖授予在构建“六大产业集群”、实施“五大工程”中取得卓越贡献,推动社会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处理、提升城市能级,涵盖“五大工程”中制造业升级工程、三产融合发展工程和新兴产业提速工程的创业及创新型组织和项目;设天汉兴业奖和天汉兴业奖提名,正奖不超过2名、提名不超过2名。
(二)个人奖设立市长质量奖(个人奖)2名(提名2-3名),获奖对象从组织法人、企业家、首席质量官或者其他在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产生。
(三)市政府可根据需要另设“天汉质量贡献奖”,授予对汉中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内、省内、本市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发委)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市质发委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候选名单等。
第七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发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质发办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
(三)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经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四)承担市质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创建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推进和审核推荐工作。
第九条 市质发办根据评定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者首席质量官中推荐产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者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三)身体良好,一般不超过65周岁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为中国质量奖或者省级政府质量奖评委,或者为市长质量奖以上获奖个人和组织负责人;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
(二)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四)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着。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省)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纳税人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未列入全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
实施或参照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以及独创管理规范标准进行质量管理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的;
(二)近3年有产(商)品经国家、行业和省、市质量监管部门抽查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二)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着效益;
(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治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无其他违法或者严重违规不良记录;
(四)所在单位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十三条 组织奖中旅居类、兴业类行业参照执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评审,学研类、医养类行业采取过程性管理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组织评审材料评审分占30%,现场评审分占70%;个人评审材料评审分占60%,现场评审分占40%。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发办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提交《市长质量奖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性材料,并经所在地质量发展委员会、市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质发办。
(二)资格审查。市质发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主体资格、材料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材料评审。市质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及个人进行材料评审,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四)现场评审。市质发办根据材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组织申报材料评审报告,按照拟获奖组织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市质发办综合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质发委。
(六)审定公示。市质发委提出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建议名单,通过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奖金;对获得组织奖以及提名的组织和个人奖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 市质发办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质量强县工作委员会)、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按照市质发办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改进数据,参加巡回演讲、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奖励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获奖个人在获奖后有违法、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或者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质发办。市质发办对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的上述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向市质发委报告。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市质发委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5年的组织(包含集团公司或者股份制公司下属子公司)或者个人,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标志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评选过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市质发办聘请纪检监察或者行风监督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监督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评审单位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市质发委给予警告或者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纳入信用管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汉中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汉政发〔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