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汉中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与处理。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具体实施主体为消防救援机构。火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3日内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第二条按照《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有关规定,我市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的范围以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明确的具体范围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草原火灾。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发改、住建、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为成员,同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可由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应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组以外其他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住建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八条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九条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组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发改、民政、网信、工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开展调查。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公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事故调查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由责任追究组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技术组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五条管理组要从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进行取证,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调查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等情况。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调查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属地政府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行业部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检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力量,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促进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

        第十七条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相应的初步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调查情况、涉案物品清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或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然后修改完善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审查,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纪检监察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3.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延伸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事故调查完成后,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五条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组)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单位(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八条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或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与国家、陕西省出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原《汉中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汉政办发〔2021〕17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