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汉中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县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中共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的意见><汉中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汉发〔2021〕14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汉中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汉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的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及镇(办)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和资金补助。
第三条市级耕地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全市耕地保护激励评价工作,每年8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市级耕地保护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补助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市财政局对市自然资源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县区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县区和激励镇(办)名额分配。具体激励镇(办)由各县区根据耕地保护情况自行推荐,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确定,并征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最终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名单。
第五条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二)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构建“党政同责、部门协同、镇为主体、源头严控”的早发现、快制止、严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情况;
(三)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五)提供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六)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七)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八)耕地质量与保护提升情况;
(九)镇(办)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履行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制止、核查、整改、重大违法问题报告职责情况。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和日常监管,从严落实宅基地建新拆旧政策情况。按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保护任务,配合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维护农田设施情况。依法组织拆除发生在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工作完成情况;
(十)年度耕地保护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一)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和举措创新情况;
(十二)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县区在推荐市级激励的镇(办)和镇(办)确定使用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成效。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市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粮食播种面积等主要指标任何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政府、市政府约谈或问责的;被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区的;辖区内涉及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查处落实不到位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贯彻执行《中共汉中市委、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的意见><汉中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汉发〔2021〕14号)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汉中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施办法>汉中市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的意见>
(四)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耕地保护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结果,综合县区对各镇(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全市每年评选3个县区、20个镇(办)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并优先推荐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对位于第1-3名的县区分别给予200亩、150亩和1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20个市级耕地保护激励镇(办)每个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和2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第八条市级激励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耕地保护工作突出的镇(办)。受激励的镇(办)应将不低于补助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各镇(办)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质量提升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对受省市级通报表扬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倾斜。
第十条市级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市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优先向耕地保护实际效果好、补助资金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对未上报绩效评价或绩效目标不达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和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后期管护,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第十二条获得补助资金的镇(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市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办)、村政务信息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县区、镇(办)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对耕地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该镇(办)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体系及权重
附件
耕地保护激励评价体系及权重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分依据 |
数据 来源 |
权重 |
1 |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
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5分,小于目标任务的不得分。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
市自然资源局 |
15 |
2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储备区划定、占用及补划情况 |
(1)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0分,小于目标任务的不得分;(2)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3)完成占用及补划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 |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储备区认定文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确认 |
市自然资源局 |
16 |
3 |
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情况 |
制定本县(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得5分,未制定不得分。 |
县区举证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5 |
4 |
落实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及上级任务完成情况 |
(1)县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耕地保护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的得2分,每少1次扣0.5分;(2)贯彻落实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得5分,未落实不得分;(3)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得1分、完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
县区举证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9 |
5 |
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后期管护及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 |
(1)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2)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资金中的后期管护资金大于等于投资总额1%的得2分,低于1%的不得分;(3)上一年度补充耕地面积大于等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得2分,小于不得分。 |
耕地保护动态监管工作平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核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局 |
8 |
6 |
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后期管护情况 |
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得5分,后期管护不到位的扣2分,工程质量问题和上图入库数据质量问题每发现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日常调度数据和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 |
市自然 资源局、市农业 农村局 |
5 |
7 |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
抽查的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措施到位,没有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等耕地不实情形的得4分,抽查的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新增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按照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新增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
《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管理办法(试行)》增减挂钩项目核查结果 |
市自然资源局 |
4 |
8 |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制止耕地“非农化”及新增违法占地查处情况 |
(1)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及巡查台账的得5分,未建立不得分;(2)以上一年度全市耕地卫片新增“非农化”图斑面积占全市耕地保有量的比例为基数,县(区)耕地卫片新增图斑面积占本辖区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小于等于基数的,得3分,每增加1%扣1分,增加5%以上的不得分;(3)新增违法占地全部查处到位的得2分,未到位的不得分。 |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结果、 县区举证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10 |
9 |
防止耕地“非粮化”及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
严格执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任务得10分,未完成每减少1个百分点(不到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算),扣2分;在分值扣完的基础上,实行倒扣分。 |
陕西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
市农业农村局 |
10 |
10 |
耕地质量与保护提升情况 |
耕地平均质量有提升的,得6分;持平的,得5分;下降的,在5分的基础上,每降低0.l等扣1分,扣完为止。每年未安排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县域耕地质量进行测评出具报告,扣4分。 |
根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相关成果确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6 |
11 |
镇(办)落实耕地保护情况 |
(1)镇办建立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线索核实及整改台账,得1分;(2)规范建立宅基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批台账,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得1分;(3)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标志标识牌设立的得2分;(4)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得3分。 |
县区举证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7 |
12 |
耕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1)受到省级和市级激励的乡(镇)资金全部实现支出得1分,其余情况得分为:(实际支出资金/省级+市级补助资金)*1分;(2)受到省级和市级激励的乡(镇)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的得1分,其余情况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省级+市级补助资金)*1分。 |
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
市自然资源局 |
2 |
13 |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创新情况 |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监测监管”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耕地保护创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
县区举证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