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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中心城区

        公共停车设施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汉台区、南郑区)范围。其他县可参照本优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

        二、破除准入壁垒

        1.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2.加强法治保障。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逐步推动编制或修订完善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

        三、强化用地保障

        3.优先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给。对规划性质为公共停车设施的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和供地计划,用于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并向社会公开。

        4.多方式供应土地。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招拍挂、协议、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5.合理设定土地使用年限。新建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按相关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  最长不得超过20年。

        6.优化用地规划要求。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4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四、简化审批程序

        7.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和经营手续办理程序,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建筑类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建设、经营等环节按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办理,可采用合并办理、告知承诺、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8.简化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审批程序。地上或现有停车库内部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设备安装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安装和管理。

        9.优化自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要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满足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的情况下,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10.优化临时停车场审批。利用地面道路、闲置场地、储备土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涉及经营收费的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原土地性质不变。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布局地面停车设施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以及公厕等附属性设施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停车场,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

        五、创新投融资模式

        11.推广公共停车设施PPP模式。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参与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采取PPP模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政府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授权企业特许经营。

        12.拓展停车设施多样化投资渠道。鼓励国有企业、单位、社区(村)等组织或个人利用闲置土地通过合作共建或者BOT、租赁、合作经营等模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公共停车场。

        13.创新多渠道融资模式。探索利用停车设施经营权、预期收益等权益进行市场化融资,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定向增发股票等方式,多渠道募集资金。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采用“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

        六、优化经营环境

        15.配置经营性资源。对于社会资本出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50个(含)以上的,在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前提下,原则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综合测算,并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同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置户外广告。

        16.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由市城市管理局商市级相关部门确定后,按程序进行减免。

        17.健全停车收费机制。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公共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实时对外公布。采取PPP模式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和政府财力投入等因素协议确定,无需办理价格核定手续。

        七、提升管理水平

        18.推进智慧停车系统建设。建设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经营性停车设施和预约停车平台的泊位信息,逐步将市内停车场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全覆盖,实时公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信息,供市民查阅、预约。

        19.规范停车秩序。公共停车设施正式营运后,停车需求未能达到饱和状态的,经评估,交警、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周边300米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并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