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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2〕45号

        汉中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责任主体是指汉台区、南郑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

        接收单位是指由接收责任主体指定的具体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运营单位。

        第五条居住区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商务、文旅、卫生健康、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定,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配置要求和标准,并将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等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参与竞标者应自行考虑须无偿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要求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图纸中注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指标。

        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相关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接收责任主体负责明确接收单位及移交细则,接收单位制定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委托建设移交协议。协议应明确须移交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期限、移交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一)中小学、幼儿园;

        (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年养护院;

        (三)农超市场;

        (四)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

        (五)公厕;

        (六)垃圾中转站;

        (七)公共停车场;

        (八)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

        (九)托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

        (十)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

        (十一)其他规划条件明确须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下列设施应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建成移交后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根据规划配建的,仅供居住小区内业主使用的户外健身运动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第十四条便利店等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产权归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确保功能不变。

        第十五条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接收单位:

        (1)中小学、幼儿园由属地教育部门接收;

        (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由所在镇(街道)接收;

        (3)农超市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接收;

        (4)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由所在镇(街道)接收;

        (5)公厕、垃圾中转站和公共停车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接收;

        (6)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接收;

        (7)托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由属地卫生健康局或管委会接收;

        (8)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由属地体育部门接收;

        (9)本办法实施前没有约定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规划条件规定的使用用途管理、使用,未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成后应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应作为联合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及上述移交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后,向住建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住建部门通过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接收单位按照委托建设移交协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住建部门应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接收单位应及时接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在接管后对相关设施设备实施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不动产产权登记程序,由建设单位配合接收单位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交付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产权移交后,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二条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商务、文旅、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委托建设移交协议对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但要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挪作他用,并限期投运,市级相关责任部门做好验收及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县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