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禁止在中心城区经营使用烟煤管理规定
(2015年7月7日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7月7日起施行。)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汉中市汉江流域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禁止经营、使用烟煤。
一、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即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合围区域以内和三个城市组团(柳林组团、石门组团和周家坪组团)为禁止经营、使用烟煤范围。
二、禁煤区范围内禁止经营烟煤,禁止建设存放煤炭场所,现有煤炭经营场所必须于2015年10月底前搬离“禁煤区”或关停。
三、禁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已建成使用的燃煤锅炉限期进行改造或拆除,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2015年10月底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燃煤锅炉改造全部到位,酒店、餐饮、洗浴等其他企业单位的燃煤锅炉改造基本完成。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奖补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逾期不拆予以强制拆除。
四、禁煤区范围内不具备煤改气条件的居民户实行有烟煤改烧无烟煤,禁止使用有烟煤、褐煤和粉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使用清洁能源。
五、市发改委、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禁煤区的监督管理,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强力组织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市监察局要加强跟踪督查,对禁煤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责任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