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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人民政府规章

        汉中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22330日印发 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2242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于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的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管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除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使用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中介服务机构专家评议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对本级政府有明确要求需要评估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后,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含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实施的意见,直接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部门年度计划草案,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行业部门年度计划,汇编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及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十九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需抄送同级审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部门将重点项目纳入同级审计范围,其他项目由审计部门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法公开。

        三十九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四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