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禁止露天随意焚烧秸秆管理办法
(2008年9月1日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露天随意焚烧秸秆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主要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油料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区域为秸秆禁烧区:
(一)以汉中机场、柳林机场、市中心城区周边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
(二)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的地带;
(三)沿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四)县城等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
第五条 下列乡镇(街道)为重点禁烧乡镇(街道):
(一)汉台区的七里、北关、东关、舒家营街道办事处,铺镇、老君镇、宗营镇、龙江镇;
(二)开发区的南区、北区;
(三)南郑县的梁山镇、大河坎镇、胡家营乡、圣水镇、周家坪镇、高台镇、阳春镇;
(四)勉县的老道寺镇、长林镇、新街子镇、黄沙镇、周家山镇、勉阳镇、武侯镇、金泉镇、定军山镇;
(五)城固县的柳林镇、沙河营镇、博望镇、崔家山镇、上元观镇、董家营乡、三合乡;
(六)洋县的湑水镇、谢村镇、戚氏镇、洋州镇、贯溪镇、龙亭镇、磨子桥镇;
(七)宁强县的高寨子镇、汉源镇。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禁烧范围明确划分到村组,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查。未列入重点禁烧乡镇的县,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划定禁烧范围。
第六条 秸秆禁烧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不得露天随意焚烧秸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责任,在可能发生焚烧秸秆的时段内组织力量,防止露天随意焚烧行为发生,及时查处违反秸秆禁烧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市环保、农业、交通、监察等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区禁烧工作现场督察,并进行考核;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责成中小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开设环保普及课,广泛动员中小学生参与到制止随意焚烧秸秆的工作中来;
(四)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开展禁烧宣传,在禁烧期间开设专栏,及时批评随意焚烧秸秆行为,表扬禁烧和综合利用秸秆的典型;
(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重点禁烧乡镇(街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落实相关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一)对利用秸秆作饲料添加剂、生产包装材料、生活用品、制气等综合利用项目,要按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大力扶持;
(二)对秸秆还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还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重点禁烧区域应适时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发展不产生或少产生秸秆的作物;
(四)促进秸秆转化利用的其它措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实行禁烧工作考核,对禁烧工作成绩显着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或个人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随意焚烧秸秆的,由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露天随意焚烧秸秆导致重大大气污染事件,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