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规章

        汉中市人民政府规章

        汉中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200581汉中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058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资源保护,规范旅游开发行为,促进旅游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展旅游产业的政策,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源、旅游区均以《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等国家标准定义为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开发建设,进行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协调机构,定期研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开发与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汉中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委员会是汉中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资源开发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对市级以上(含市级)旅游资源(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市上确定的重点旅游区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务进行审议,指导全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是:

        1、审查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其重大调整、变更;

        2、研究审查全市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3、审查旅游区重大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4、协调解决旅游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5、研究确定旅游区违章、违法开发与建设案件的处理方案;

        6、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第五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制定旅游发展规划,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行进行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应当符合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旅游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持续性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方针政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各项业协调发展

        2、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旅游发展趋势,参与旅游市场竞争与合作,培育多层次产品体系

        3、地域特色原则:把握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旅游资源特性和自然环境的主导作用

        4、可操作性原则:结合旅游资源的历史和现状,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解决规划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第八条  旅游规划经专家评审会通过,报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委员会审查后,再按相关程序进行报批

        第九条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变更如确实需要对规划作重大修改或增减重大工程项目时,应征得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委员会和原受理审批单位书面意见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和旅游区编制旅游规划,编制规划经费实行以奖代拨未编制规划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旅游区,规划编制完成后,经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委员会审查提出奖励意见,由市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将旅游区或旅游资源租赁、承包、拍卖给他方进行种植、养殖、采矿等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低层次的招商引资

        第十二条  旅游区的范围,应当按照景观完整,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一定规模,便于组织游览、管理和发展等要求,在规划中划定旅游区规划审批后,应根据规划中划定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在旅游区周围设置界标

        第三章    

        三条  旅游开发建设实行统一部署,分头建设,并依照有关标准,量化目标,实施综合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定旅游开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将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保持其风格、内容与景观、环境协调统一,禁止对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景观原貌进行破坏性的开发和建设

        第十五条  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旅游区开发、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环境保护等市旅游、财政部门提出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计划,经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旅游区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旅游开发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统一规划、分头实施,重点开发建设一批融历史文化、自然风光和参与性、娱乐性为一体的旅游区

        第十七条  计划、旅游部门建立旅游重点项目库,对重点旅游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计划部门应将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行业发展计划,积极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城市建设、市政工程等项目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兼顾旅游功能的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重大旅游设施,建设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经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批游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旅游区兴建任何工程和设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区内或旅游区控制区域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实施其他工程等,须符合旅游规划,并报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占用旅游区土地或空间的单位和个人,由管辖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清理整顿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设施要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在旅游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站场、仓库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有碍观瞻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实力的国内外投资者,依据规划,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集中各个渠道的资金、技术,积极组织各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任何建设项目,都不能违反规划,不得为了争取资金而影响旅游资源深度开发和旅游区长远发展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旅游区的林木、水体、植被等资源要加强保护管理,制止可能导致的破坏活动和过度利用,保证景区空气、水质、垃圾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区和外围保护区内采石、开矿、挖沙、毁林开荒等,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不得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五条  旅游区要严格保护动物的栖息环境,禁止伤害和猎捕野生动、破坏生态环境,大力传和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优化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按照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环境卫生保洁、病虫害杀灭、消毒设施完善等工作责任制,宜传普及卫生防疫知识

        第二十七条  旅游区应保持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禁止大兴土木和大规模进行改变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防止旅游区的人工化和城市化倾向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设立的旅游区应成立综合服务行政管理机构,条件成熟的可以成立管理局或管理委员会,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旅游区规划,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旅游区范围内的文物、环保、卫生、农林、工商、治安、城建、交通、商业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积极适应旅游业发展要求,改革管理体制,转变经营机制在保证国家拥有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经营权可以采取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与资源所有权分离,但必须对拟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进行资质、信用等综合评价各县区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加强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汉中旅游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区进行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旅游区内及其通往旅游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应按要求设置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标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全市旅游区的安全、服务质量、市场秩序、产品开发等进行管理加强对旅游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区,须在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经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

        第三十二条  旅游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旅游区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经营活动,必要的摊点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位经营,禁止在旅游区内自摆设摊点和围追旅游者兜售商品

        第三十三条  旅游区须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参观、游览、娱乐和科学文化活动,并积极向外宣传、推介,招徕游客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问题严重者,由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委员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委员会负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