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2-3-22 结束时间:2022-3-30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中市实际,起草编制了《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力、问计于民,科学编制好方案,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登录“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相关内容,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成反馈,提出意见建议。为了便于更好的沟通和完善,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您的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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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公交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经授权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特许经营权的政策,编制全市特许经营权年度出让计划;
(二)组织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进行听证;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出让方案进行评审;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实施工作,依法监督出让程序、检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处理市特许委的日常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市住建、交通、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商务、国资、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年度出让计划;
(二)依照程序组织实施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并保存特许经营项目档案;
(三)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监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六)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七)制定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状态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八)协助相关部门核算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九)保守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商务、国资、金融监管、审计、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八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涉及县区权属和对县区影响较大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需征求相关县区意见。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原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了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按照下列程序出让:
(一)编制年度出让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本行业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编制和报审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和说明征求相关县区意见后,将出让方案正式上报市特许办,由市特许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后报市特许委审批。
(三)组织听证: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的事项,涉及申请人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以及市特许办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由市特许办组织听证,同时将听证结果报市特许委,作为审定方案的参考。
(四)审定和实施出让方案:市特许委通过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审定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和授权,按照本办法组织出让工作。
(五)选择经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合同和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市特许办备案。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出让的特许经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经市特许委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竞争性谈判方式出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项目的标底、拍卖项目的保留价、网络竞价项目的底价以及其他出让方式的底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下列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报市特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权,由市城管局编制出让方案;
(二)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公路(桥梁)建设与经营权、网约车特许经营权,由市交通局编制出让方案;
(三)充电桩的经营权,由市发改委编制出让方案;
(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污水处理经营权、城市热力供应经营权、城市燃气供应经营权、公共停车场建设及经营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经营权,由市城管局编制出让方案;
(五)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权,由市城管局会同市林业局编制出让方案;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等公共设施冠名权,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出让方案;
(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经营权,由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出让方案;
(八)市直单位国有办公区域物业经营权,由市财政局编制 出让方案;
(九)殡葬服务特许经营权,由市民政局编制出让方案;
(十)依法需要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出让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经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按出让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特许委批准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的情况和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与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协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后即生效。通过其他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协议》经市特许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特许经营权出让金。特许经营权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获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三)请求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四)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合理建议;
(五)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以租赁、转让、分包、转包、承包、挂靠或其他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供咨询服务,向公众公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价格等;
(七)在规定时间内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的,在保证公共安全和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和用户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市政公用设施,跨越或穿越交通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特许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需要进入某一区域或者建(构)筑物的,应当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者应当配合,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必要费用支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一)已获特许经营权的市政公用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依法被征用;
(二)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许经营者对行政补偿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特许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导致特许经营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4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前,特许经营者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市特许委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撤销其特许经营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取履约担保,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出租、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三)擅自将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所经营的公共财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
(四)因转让企业股权或者财产使企业不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的;
(五)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七)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八)擅自停业、歇业,未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特许经营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特许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后,特许经营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临时接管委员会,依法对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并对特许经营者的资产状况进行审查监督,责令其限期移交全部特许经营资产和档案: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特许经营者单方解除协议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后,新的特许经营者尚未产生的;
(三)需要实施临时接管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接管后,临时接管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接管的特许经营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自临时接管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让程序重新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益,依法组织听证,确定或者调整特许经营项目的价格进行监管,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第三十条 经营市政公用设施的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取履约担保:
(一)超出《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二)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及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将项目土地及设施用于项目之外的;
(三)不对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或者在项目中止时未按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的;
(四)不对各项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的;
(五)不按照规划要求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建设和更新市政公用设施的;
(六)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不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的;
(七)不允许其他特许经营者和用户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的;
(八)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进行指导、监管的;
(九)特许经营权被临时接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特许经营资产和档案移交临时接管委员会指定的单位的;
(十)《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违约的,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汉中市政府市级特许经营权事项目录指引
附件
汉中市政府市级特许经营权事项目录指引
1.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权;
2.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
3.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权;
4.公共停车场建设及经营权(含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经营权);
5.市域内管道燃气供应经营权;
6.城市燃气供应经营权;
7.城市热力供应经营权;
8.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权;
9.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权;
10.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
11.餐厨垃圾等其他垃圾处置经营权;
12.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权;
13.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
14.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经营权;
15.污水处理经营权;
16.污水污泥处置经营权;
17.中水回用经营权;
18.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营权;
19.依法需要实施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汉中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城镇管道供气、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垃圾集中处理以及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采用了特许经营的运营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一直没有制定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文件,个别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够规范。特别是随着我市公共产品和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出台新的制度予以规范。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在严格落实中省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国资国企发展实际,起草了《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力求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城市资源和资产市场化、资本化、显现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文件起草后,先后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两轮意见建议,在吸收完善的基础上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今天提交会议的审议稿。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陕建发〔2020〕223号)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参考青岛、成都等地市已出台文件制定。
需要说明两点内容:一是市国资委起草文件在严格落实中省政策要求的同时,将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最大程度调动和激发市场活力与企业的积极性。二是特许经营权涉及协调单位众多,特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按照中省文件要求将市特许委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三、主要内容
《汉中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决策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职责、经营形式和期限、出让程序、出让方案内容、出让协议内容、特许经营者权利义务、违规处理及生效时间共计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目的依据。明确了《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陕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为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公交等。
决策管理机构。明确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为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的管理机构,市特许委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主管部门职责。明确了市住建、交通、城管、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主要职责,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出让计划的具体分工。
经营形式和期限。明确了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与特许经营权出让、回收方式。
出让程序。明确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程序,同时明确明确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出让方案内容。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等具体内容。
出让协议内容。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与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同时详细列明了《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等具体内容。
特许经营者权利义务。详细列明了特许经营者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
违规处理。明确了撤销其特许经营权与提取履约担保的情况。
生效时间。明确了具体负责解释单位与文件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