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节水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建城〔2022〕15号)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重新修编了《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1027962272@qq.com
2.传 真:0916-2531993
3.邮寄地址: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民主街71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
附件:《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基本要求与原则〕城市节约用水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流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职权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汉台、南郑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节水规划〕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并结合市、区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财政预算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
(二)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的管理;
(三)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管理;
(四)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估和保护管理;
(五)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与城市节水用水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七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和监督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鼓励社会资本、单位、个人投资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与论引导、监督。
第九条 〔节水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制度。
对居民用水户按户计量收费,执行阶梯水价制度。
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与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第十条〔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的陕西省地方标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管理的对象〕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象(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包括以下市中心城区取用水户: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
(二)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
(三)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十二条 〔用水计划指标的申报、核定与下达〕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计划用水户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供水、用水计划申请,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同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记录,结合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应产业政策等,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用水计划下达给相关用水户。
第十三条 〔用水计划指标的调整〕因特殊情况发生用水需求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应当向原计划下达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计划下达部门应当在收到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书面通知计划用水户。
第十四条 〔用水计划异议复核〕计划用水户对下达的用水指标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原计划下达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答复,核实期间不停止对已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
第十五条 〔节水统计制度〕计划用水户应当做好本单位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每季度初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水利局报送上季度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的统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用水量和自备水源用水量等相关用水资料,定期对计划用水单位上报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的统计情况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七条 〔设施淘汰制度〕对落后的或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列入淘汰名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八条 〔节水管理〕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九条 〔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管理,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用水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要求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推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间节约用水合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 〔特种行业节水〕城市经营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必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后方可营业。经营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重复用水,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
鼓励洗车场(点)等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一条 〔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单位应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做出合理用水评价,加强供水、用水管理。计划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应当在有资质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 〔管网维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发现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检查,确保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的居民家庭用户。非居民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通过公共管网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供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汉中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汉中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水利工作方针,这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根本遵循,该方针把节水放在首要位置,足见节水的重要性。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九条提出,“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因此,需尽快出台符合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实际的政府规章,促进我市节水工作的法治化程度。
(二)推进汉中发展,发挥水源涵养地功能的要求
汉中作为滨水型城市,因水而兴,水为汉中带来了灵气和灵动,成就了汉中的宜居环境,因此有必要通过该《办法》鼓励节水,惩罚浪费,发挥节水奖励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节水积极性,使汉中的水资源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汉中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地,汉中节约用水做得好,就意味着可以为京津地区供应更多的水资源,最大程度发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功能。
(三)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的硬性要求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办法》要求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该要求是国家节水型考核的一票否决项。本《办法》是我市各项节水规范性文件的纲领,其中包含涉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非常规水资源管理、节水奖惩等相关节水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补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需要
城市节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规章制度来保障,但是目前适用的规章比较陈旧,已经难以适应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是1988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20日发布,距今已超过30年。《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出台,2012年废止后,陕西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规范又没有重新制定,节水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但是汉中城市节水有其自身特点,《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因此,面对汉中节水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尽快出台符合汉中实际的政府规章,科学指导我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同时参考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民节水行动计划》以及省内外设区市颁行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19年初,《办法》起草工作开始启动。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近期对做好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参考借鉴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和办法,我局草拟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国中水务汉中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水利局等部门共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13条,我局采纳了其中部分意见,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一稿。
2019年11月27日,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审定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等办法的请示》,市司法局对《办法》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对照审查意见进行了再次修订,并委托陕西理工大学的地方立法专家对《办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第二稿。
在《办法》草案送审过程中,我局得到确切消息,水利部正在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我省也将启动《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修订工作,为避免出现《办法》出台即需修订的尴尬情形,起草单位决定待中、省对相关法规、规章修订完成后,再根据修订后的法规、规章再行修改完善,保证《办法》的立法质量。2021年12月25日,修订后的《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公布,我局会同地方立法专家参照《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第三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主要明确了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群体。《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在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汉台、南郑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三是明确计划用水管理主体及要求。《办法》明确:城市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阶梯水价,并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为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提高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办法》还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调整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了规定。
四是明确城市节水措施。《办法》从水价机制、重点单位用水管理、节水三同时、管网漏损率控制以及工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等方面提出了节约用水的具体措施。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22年5月1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6月15日,未收到任何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