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政策变化]
与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相比,2022年政策扩大了适用主体范围,优惠主体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外,新增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享受主体]
部分服务业纳税人
[政策内容]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企业(简称制造业等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企业(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政策内容]
制造业等行业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简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
[政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享受主体]
从事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政策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2〕6号)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2〕13号)
[享受主体]
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享受对象]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注:以上内容为政策摘要,文件全文可通过财政部(http://www.mof.gov.cn)、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等政府网站查阅。
汉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