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和承担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的各市级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市考指标完成情况、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突出涉气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评分规定予以扣分,结果汇总计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
(一)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市考指标的;
(二)因环境空气质量变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突出涉气问题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受到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大气污染防治等机构专项通报或约谈的;
(三)对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中明确的牵头工作推进不力的;
(四)其它应当予以扣分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奖惩机制,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奖惩:
(一)惩处。实行空气质量变差、突出涉气问题惩处和违法问题“一单双罚”。
1.空气质量变差惩处。按照季度和年度空气质量变差情况分别计算各县区政府和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管委会惩处金额。标准为:辖区季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变差1%惩处15万元;辖区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变差1%惩处50万元。
2.突出涉气问题惩处。因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受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省大气污染防治机构专项通报批评、会议点名批评、挂牌督办和约谈的,以及受到市委、市政府约谈的,对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资金惩处(惩处金额详见附件1)。
3.违法问题“一单双罚”。对市人民政府或大气污染防治等机构通报的涉气违法问题实施“一单双罚”,除依法处罚违法责任主体外,每个问题惩处县区政府(管委会)3万元。
因相同事由被多次通报或约谈的,以最高惩处金额为准,不重复惩处。秋冬季期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实行大气污染防治最严管控制度,惩处金额提高30%。
(二)奖励。对年度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的县区和市级园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从县区(管委会)惩处资金中列支。实行平川县区和山区县分类奖励,平川县区包括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勉县、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区县包括西乡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1.平川县区中,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分别奖励年度惩处平川县区资金总数的60%和40%;
2.山区县中,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前两位的县区分别奖励年度惩处山区县资金总数的60%和40%;
为避免空气质量本底值不同造成考核不平衡问题,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依据综合指数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变化情况,分梯级辅以调整系数进行计算(见附件2)。如果出现并列排名,则各并列单位平均分配奖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三)兑现。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大气办)负责核定奖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结果兑现。奖惩金额按季度计算和通报,通过财政年终决算办理。
第六条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交办、督办、约谈、问责”工作机制。
(一)督查。市大气办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交办。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由市大气办书面交办相关县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三)督办。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由市大气办书面督办相关县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四)约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约谈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
1.未能完成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
2.辖区月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15%以上(不含15%),或者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8%以上(不含8%),或者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5%以上(不含5%)的;
3.对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4.督办的大气污染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5.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监管职能的;
6.县区与上级部门之间、县区之间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方面推诿扯皮,工作机制不健全的;
7.对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中明确的牵头工作推进不力的;
8.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大气污染问题,未依法依规查处的;
9.其它应当启动约谈程序的情形。
(五)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1.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指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
2.一年之中连续两个月辖区月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15%以上(不含15%),或者半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10%以上(不含10%),或者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8%以上(不含8%)的;
3.对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不到位,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展的;
4.督办的大气污染问题经约谈后仍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5.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监管职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6.县区与上级部门之间、县区之间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方面推诿扯皮,工作机制不健全,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中明确的牵头工作,不按要求完成的;
8.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大气污染问题,未依法依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责任追究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空气质量变差惩处的规定:
(一)评价时段内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且评价时段内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变差幅度小于5%(含5%)的;
(二)评价时段内环境空气质量在陕南32个县区排名位列前5位的;
(三)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指标均达到当年市上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差的。
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差的,不适用以上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印发的《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汉政办函〔20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出涉气问题资金惩处标准
2.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方法
附件1
突出涉气问题资金惩处标准
具体情形 |
惩处金额 |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和国家部委 |
会议点名通报批评 |
5万元/次 |
书面专项通报批评 |
10万元/次 |
|
挂牌督办 |
10万元/次 |
|
约谈 |
50万元/次 |
|
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 |
会议点名通报批评 |
3万元/次 |
书面专项通报批评 |
5万元/次 |
|
挂牌督办 |
5万元/次 |
|
约谈 |
20万元/次 |
|
市委、市政府 |
约谈 |
10万元/次 |
附件2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方法
各县区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按改善幅度分值由大到小确定名次。改善幅度分值相同时,依次按照综合指数、PM2.5、O3、PM10、NO2、SO2、CO浓度由低到高进行排名。改善幅度分值计算方法公式如下:
其中,─S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分值;
─Ii为本年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Bi为上年度同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CPM2.5为本年度PM2.5平均浓度;
─BPM2.5为上年度同期PM2.5平均浓度;
─Ei、EPM2.5为综合指数和PM2.5的调整系数,取值如下表所示。
调整系数分配表
序号 |
综合指数范围 |
综合指数调整系数(Ei) |
PM2.5平均浓度范围(微克/立方米) |
PM2.5浓度调整系数(EPM2.5) |
||
同比变差 |
同比改善 |
同比变差 |
同比改善 |
|||
1 |
≤2.99 |
0.7 |
1.3 |
≤35 |
0.7 |
1.3 |
2 |
3.00~3.99 |
0.8 |
1.2 |
36~40 |
0.8 |
1.2 |
3 |
4.00~4.99 |
0.9 |
1.1 |
41~45 |
0.9 |
1.1 |
4 |
5.00~5.99 |
1.0 |
1.0 |
46~50 |
1.0 |
1.0 |
注:计算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采用各县区和相关市级园区管委会年度空气质量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