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针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政府公报等平台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七)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
市智慧城市建设局于每年11月中旬前完成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汉政办发〔201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