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镇(办)(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是否完善、操作是否方便、更新是否及时;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建设运行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制定公布情况;
8.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7.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费用收取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指标;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与政务公开评估、考核工作相结合、协同开展。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待改进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同级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全市目标责任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待改进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