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镇(办)(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制度;
(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制度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五)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汉政办发〔201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