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规〔2020〕002—市政办001
汉政办发〔2020〕3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
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
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汉中市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公安、司法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拟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领导小组决议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有规划执法权的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六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履行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并制作没收资产移交书和资产清单。
没收的资产由接收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经本级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决议后,移交给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移交书和资产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存档。没收的资产移交后,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款、拍卖处置的款项按规定上缴财政,处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条 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处置前由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本级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提出拟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置:1.租赁;2.拍卖。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前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但未完成处置的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做为历史遗留问题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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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汉中军分区。
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兴汉新区、航空智慧新城、滨江新区管委会。
中省部门驻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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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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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