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养犬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养犬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建设,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强化犬只防疫和管理,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率、登记率达到90%以上,流浪犬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文明养犬意识得到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发动。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对《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倡导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养犬理念,提高群众对《条例》和养犬管理政策的知晓率,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广泛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动态和成效。结合犬只调查摸底工作,组织镇办、社区民警及居委会开展走进养犬家庭宣传活动,提醒养犬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引导其知法、学法、守法;在社区、小区设立养犬公示牌,利用电子屏、宣传栏、宣传海报等及时发布养犬法规和相关知识及管理信息,提升依法规范管理水平。
(二)完善配套措施。一是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养犬免疫登记“一站式”办证点设置、办证流程,明确犬只收容处置实施责任部门,以及无主犬收容领养等制度和措施。二是划分管理区域。以县区为单位,充分考虑辖区实际和发展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向社会公布,落实好相应管理措施。三是落实专项经费。严格执行《条例》关于限制养犬管理费交纳规定,重点管理区收费标准参照陕发改〔2022〕152号文件相关标准执行。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项用于养犬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应切实保障犬只狂犬病疫苗及养犬管理工作和相关装备、设施购置等经费。
(三)加快设施配建。一是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养犬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养犬登记中同步采集犬只及养犬人相关信息,建立犬只电子档案。二是实施牌证管理。各县区要尽快确定犬证犬牌样式,做好登记办证规范化管理工作。鼓励推广使用犬只电子标识牌,与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配套互通。三是建设收容场所。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建设管理责任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或自建等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现犬只收容留检、防疫免疫、多媒体宣教、犬只爱心领养等功能。
(四)组建巡查队伍。要根据城市养犬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及捕犬车辆、器械、防护服等装备,依法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执法和收容收缴禁养犬、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等涉犬管理活动。巡查队伍由公安机关牵头,采取常态化巡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从成员单位、重点镇办抽调人员开展工作。
(五)做好登记挂牌。要按照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在重点管理区推行养犬登记与免疫“一站式”服务。要合理设置养犬管理服务点,依法受理犬只免疫、养犬申请、缴费、登记等事项,逐步实现现场免疫、现场审核、现场登记、现场发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办证。要依法履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犬只登记挂牌工作。
(六)开展执法整治。要适时组织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无证犬、禁养犬,收容遗弃犬、流浪犬,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对违法养犬行为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及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采取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方式进行整治。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民间团体组织等广泛参与犬只清理整治,形成共建共治合力。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健全完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职责,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监督,全面做好涉及本辖区、本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定期互通执法信息,加强问题线索移交,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好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共同做好重点管理区日常巡查、登记挂牌、执法收容、宣传教育等常态化管理,加快构建政府领导、机构主抓、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养犬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等机制,推动养犬管理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合理设置工作评价指标,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考评体系,科学评估工作成效,落实相应奖惩措施,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