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6日
汉中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项目招引流程,提升项目招引质效,以高质量项目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对本辖区(本公司)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要科学规划布局,加强资源统筹利用,实现招引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市经合局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标分解、任务督办、统计考核等工作,全程督导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市级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并指导本行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政务服务和要素保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落地。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指我市行政区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介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性、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类别、额度认定以《陕西省招商引资(内资)统计制度(2022年)》(陕商发〔2022〕35号)为准。
第二章项目谋划推介
第三条 项目谋划要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常态化谋划储备,各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要为项目谋划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四条 项目谋划要以“能落地、可实施”为目标,对标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严守生态和安全底线,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要素保障等因素,提高项目谋划水平。
第五条 推介项目在对外推介发布之前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重大利益关联人针对拟建的项目在选址、规划、矿产资源配置、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环境影响及施工等阶段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进行评估、规避,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六条 各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对招商引资推介项目要严格组织评审,并将项目推介文稿和评审意见报市经合局备案;以市政府名义对外推介项目或在市级以上媒体、活动上推介的项目,由项目推送单位将项目文稿和初审意见报送市经合局,市经合局组织复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推介。
第七条 项目对外推介应当客观全面,在充分展示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和优惠政策等利好因素的同时,对生态环保、投资强度、亩均效益等约束性指标一并介绍,便于投资主体全面掌握项目信息。
第三章对接洽谈
第八条 严格落实《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招商引资统分结合机制的通知》(汉办字〔2021〕85号)和《汉中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招商引资“十不准”的通知》有关项目对接洽谈要求。各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要广泛收集企业投资信息,对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行业百强企业等重大项目线索和重要客商意向投资信息,应及时反馈市经合局,纳入全市重点线索项目管理清单,市经合局要指导项目招引单位做好跟进洽谈工作。
第九条 市级层面对接的招商引资线索项目,根据产业布局、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统筹考虑项目落地区域,各县区、园区要服从大局,不得互相争抢、恶意竞争。
第十条 各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自行对接的招商引资在谈项目,本区域具备承接条件的要积极跟进,尽最大努力促成合作;对需要跨行政区域共同承接的,应及时上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研究协调,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签约率和落地率。
第十一条 重大线索项目对接洽谈中需市级层面推动的,由项目招引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报市经合局,提请专班会议、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各县区、园区和市级部门要加强招商队伍建设,提升招商干部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签约管理
第十三条 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按拟签约层次分别由市政府、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平台公司进行合规性、可行性、合法性审查后,确定是否签约。
第十四条 对确定签约的项目,由招引单位和承接地招商主管部门共同起草项目合同(协议)文本,文本应做到合法合规、内容具体、要素齐全、权责明晰。
为推动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国家和省级、市级出台的对本区域投资强度、亩均产值(增加值)、亩均税收、就业带动和“三废”排放等约束性指标应在合同文本中明确。
第十五条 项目签约应遵循公开透明、一事一签的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条款制定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政策规定出台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项目正式签约前,应对签约合同(协议)文本进行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查。
各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自行组织的签约项目,各自负责签约合同(协议)文本审查。
各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为签约主体,邀请市级领导出席见证或在市级以上投促活动中签约的项目,由各签约主体组织审查,并将合同文本及审查意见报市经合局,待市经合局组织复审通过后方可签订。
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由签约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十八条 合同(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机密的,应当信守约定,严格保守。
第十九条 正式签约的项目合同(协议)文本,各签约主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第五章履约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项目签约后,各签约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根据项目需要及时组建项目推进专班,积极提供帮办、代办等服务,督促投资方及时筹措项目资金,推动项目建设前期手续高效办理,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签约项目快速落地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已签约的合同项目应及时纳入招商引资新签项目清单调度管理。各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和市级平台公司招商主管部门按月及时更新项目推进情况,并同步做好省、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确保项目应统尽统、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意向性、框架性协议项目签订后,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跟踪对接,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意向性、框架性协议项目尽快转化为具体合同项目。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园区应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后评估,在项目建成投用后,对照合同约定和《汉中市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汉政发〔2021〕9号)等相关评价指标,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将评估结果作为兑现奖补的依据。对未达到评价指标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其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奖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园区、市级部门及市级平台公司签约项目的到位资金、建设进度、投产达效等情况,纳入年度招商引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过程中,通过虚构项目、以小充大、改头换面重复签约等行为骗取考核成绩和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扣减考核得分,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七章终止退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签约后,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调整、投资人发生重大变故等,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应及时终止、清算,并报市经合局按程序审定后,可退出省、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调整、投资人发生重大变故等,或不可抗力因素终止的签约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与投资方友好协商,共同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第二十八条 因投资方单方面违背合同约定终止项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平台公司及其职能部门要素保障不力、服务不到位、“吃拿卡要”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进展缓慢的新签项目按照《常态化开展招商引资“项目体检”工作方案》纳入清单管理。
第三十条 各县区、园区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动态评估,引导低效企业、僵尸企业及时退出,盘活资源。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招商引资重点线索项目转办督办制度和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8〕39号)文件中《汉中市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