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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汉中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入河排污口(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环节和最后一道闸口,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推进入河排污口水质达标,巩固提升汉江水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2〕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加强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严格监管,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2022年底前完成汉江干流汉中段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及专家质控核查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汉江干流汉中段70%左右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汉江干流汉中段剩余30%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汉江干流以外长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成科学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污口精准溯源

        1.全面摸清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依据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基本情况。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按期全面完成全市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

        2.厘清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属地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3.建立清单台账。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建立清单台账,内容包括排污口位置、类型、水量、污染物浓度及是否达标情况、责任主体、溯源排查等信息,为科学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奠定基础。

        (二)实施排污口分批分类规范化整治

        1.有序推进整治。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汉江及其他涉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结果,依据有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方式分级分类开展工作,制定实施“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确保排污口整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整治工作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实际。对问题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清理合并或整改规范,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由县(区)政府组织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验收后统一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销号,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2.依法取缔一批。各县区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取缔一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排污口拆除、关闭包括入河口门的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排污口拆除后,应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河道岸线原貌。

        3.清理合并一批。各县区政府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要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接入管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4.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分类,有序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排污单位排污口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要通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改进污水处理工艺或运行管理方式,提高水污染物的削减水平,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实现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在明确各排污口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将排污口排放量限值分配给各排污单位,在相关排污许可证中分别予以载明。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要通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做好防渗防腐措施,实现对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

        (三)建立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水功能区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含重大变动)文件同级审核。跨区域(流域)存在争议的排污口设置审核,由上级审核部门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对豁免或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建设项目,但需设置排污口的,由具有行政审核权限的县级部门负责实施。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不应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3.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区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行业监管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将排污口监测工作纳入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各县区政府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问题,加大排查力度,建立农村排入周边地表水体排口清单并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实行动态管理,针对超标排口进行溯源排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排污口环境执法,充分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要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排污口排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对各县区的工作指导。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实不细、进展迟缓等问题的县(区),及时预警,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治。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县(区)、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科技支撑。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实施“一口一码”管理,明确排污口类型、位置、排污量和污染物浓度等信息,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鼓励排查机构运用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各类新型技术及装备开展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等工作,构建污染源—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四)引导公众监督。广泛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利用世界环境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公众投身美丽幸福河湖保护和建设。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