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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截至2022年1月4日20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81件,目前已办结166件。现将第三十批7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

        区县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受理

        编号

        1

        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中航企业9号信箱,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汉中宝旺通塑玻加工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时产生臭塑料味道,运输废旧医疗瓶袋时,部分残量药水顺着运输车辆边缘流出

        汉台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汉中宝旺通塑玻加工有限公司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汉中天利航空压力设备有限公司(9号信箱)厂区内,租用汉中天利航空压力设备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从事废旧塑料、废旧玻璃的回收经营。该公司因原料不足,生产时断时续,于2021年11月8日、9日进行生产后,一直停产至今。

        1.关于“该公司生产时产生臭塑料味道”问题不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有破碎机1台、常温清洗机1台,主要生产原料为医疗塑料输液瓶,无熔化(拉丝)—冷却—切粒工艺。生产过程中采取湿式破碎法,仅从事物理破碎、清洗作业,不涉及废气排放。该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委托陕西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对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测项目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关于“运输废旧医疗瓶袋时,部分残量药水顺着运输车辆边缘流出”问题不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厂区堆棚内存放有废旧医疗塑料输液瓶约7吨,地面未见残留药水流出痕迹。医疗塑料瓶分类装袋打包,瓶口均有橡胶封口,无残余药液流出。经现场查看,该公司2辆专用运输车辆,车厢未发残留药水流出痕迹。该公司清洗、破碎车间进行了防渗处理,生产废水经一体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二是督促该公司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要求,依法持证排污,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X2SN202201020030

        2

        汉中市南郑区中所镇苏家山社区的恒泰商混站,长期存在夜间作业现象,扬尘及噪声污染严重。

        南郑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南郑区中所镇苏家山社区的恒泰商混站全称是汉中恒泰节能环保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年产C10—50混凝土60万立方米,建有120立方米/小时混凝土生产线两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拌合楼1座、水泥圆筒库8个及料场等主要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水泥圆筒库库顶均配套安装有布袋除尘器,拌合楼采用隔音板进行了封闭。

        1.关于“长期存在夜间作业现象”问题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11月份以来,仅在11月24日、11月27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18日和2022年1月2日进行过夜间施工,其余时间均未进行夜间生产。供料生产均有建筑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部门审批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表》。

        2.关于“扬尘及噪声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该公司搅拌站8个水泥圆筒库库顶均配套安装有电磁脉冲布袋除尘器,并采用2台雾炮机和1辆洒水车对厂区进行降尘。料场堆放的砂石料采取了洒水、遮盖等防治扬尘措施,生产厂区路面及运输通道每天清扫、洒水在三次以上,配套建设的运输车辆冲洗台对进出厂车辆进行了冲洗,厂区及运输通道无积尘现象。该公司南侧为丹桂源小区,搅拌站生产区距丹桂源小区最近一栋住宅楼直线距离约120米,生产期间拌合楼采用隔音板进行了封闭。该公司生产时生产区设备、运输车辆存在噪声排放,2022年1月4日,南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现场进行了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声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进行夜间生产时确保厂界噪声达标,不得对周边造成影响。二是该公司目前已重新选址,准备搬迁至已拆除的南郑区高家岭新型建材厂内,2021年11月份已与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咨询合同》,近期将进行环评报告评审,预计本月底设备进场安装,2022年3月底能够整体搬迁至新址。三是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中所营街道办事处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巡查,督促该公司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D2SN202201020023

        3

        汉中市城固县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至今未对矿坑进行回填;2012年炸毁投诉人2.0056亩林地内树木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实际为城固县铁路采石场,位于三合镇铁路村与二岭沟村交界处,矿区范围面积0.16平方公里。该采石场设立于2010年11月15日,投资人为张某某(城固县博望街道大西关村四组人,已于2018年4月意外死亡),该采石场为当时修建十天高速公路而设置的临时采石场,已于2012年8月底自行关闭。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至今未对矿坑进行回填”问题不属实。经查,该采石场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均在规定的界限内。开采时为露天开采,开采面在地面以上,开采过程中未形成矿坑。该采石场于2012年8月底关闭后,对矿区进行了清理平整,撒播了草籽,经过近10年生态自然恢复,目前,该采石场矿区生态植被恢复良好。

        2.关于“2012年炸毁投诉人2.0056亩林地内树木”问题部分属实。2011年1213日铁路采石场在核定的开采矿区范围内占用城固县三合镇铁路村八组村民李某某部分自留坡1.14亩,与李某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包括占用林地、林木损毁等各种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49020元。2012年1-7月该采石场在使用炸药开采石料过程中,导致1.14亩自留坡范围外坡地垮塌和林木损毁,面积约10平方米,不存在炸毁2.0056亩林地问题。该采石场于2011年12月15日向李某某全额支付了协商赔偿金49020元。10平方米林地赔偿和林木损失问题,2016年11月25日城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722民初1769号]判定,由铁路采石场向李某某赔偿林地、林木损失330.60元和交通费500元,铁路采石场履行了判决事项。2017年,李某某因对赔偿数额不满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该采石场占用其自留地面积为2.0056亩,需赔偿240672元。2018年5月2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与城固县铁路采石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对李某某诉求不予支持。(2017陕07民终425号)。

        城固县政府责成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城固县林业局、三合镇政府等部门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让投诉人依法维权。

        X2SN202201020028

        4

        汉中市城固县有二三十户种植林芝菌,每户在耕地上修建七八个大棚,每户收购约上百立方米青冈木,期间有黑水产生,希望调查青冈木来源。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有二三十户种植林芝菌,每户在耕地上修建七八个大棚,每户收购约上百立方米青冈木,希望调查青冈木来源”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城固县22户灵芝菌种植户,每户占地面积约3-7亩,建设了母种大棚和栽培大棚,大棚数量为4-6个大棚,大棚建设符合农业、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政策要求。经进一步调查, 22个灵芝菌种植户2021年共收购栎木(投诉人所称的“青冈木”)1828.31立方米,其中,从城固县收购152.2立方米,从西乡县收购1534.11立方米,从洋县收购142立方米。户均收购利用量为83.1立方米,收购的木材均有合法来源证明。同时,2019年至2021年,城固县森林采伐量共56390.67立方米,灵芝菌林木消耗量约4000立方米,仅占城固县木材采伐总量的7.1%,森林资源利用合法、有序、可控。

        2.关于“期间有黑水产生”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黑水”实际为灵芝菌菌棒高温灭菌过程中,菌棒产生的废液经发酵后呈现黑褐色。灵芝菌大棚建设过程中,地面铺设有塑料薄膜,灵芝菌菌棒高温灭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经收集后由种植户倒入农村旱厕中,后用于农田施肥。经城固县农业农村局证实,100吨菌棒在蒸馏灭菌过程中产生约80-100克黑褐色废液,该废液中富含氮磷,可用于农田综合利用。

        一是针对灵芝菌种植户在灵芝菌菌棒高温灭菌期间产生的废液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要求各种植户对产生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不得擅自外排,避免污染周边环境。二是加大对灵芝菌种植户监管频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促进灵芝菌种植行业规范运行,林木资源合理有序利用进一步落实县、镇、村环境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X2SN202201020004

        5

        汉中市城固县上元观镇张家庵村鹏远公司,在厂区挖渗坑,埋的管道把污水排到厂东大渠后流入汉江,将红水废水抽出来排到南边水渠用清水冲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众反映的上元观镇张家庵村中间鹏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为汉中市鹏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城固县上元观镇张家庵村三组,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建设了年产300吨食品香料(乙级麦芽酚)生产线一条,2017年12月底建成投产

        1.关于“在厂区内挖渗坑,埋的管道把污水排到厂东大渠后流入汉江,将红水废水抽出来排到南边水渠用清水冲洗”问题不属实。经查由于原料涨价、经营下滑等原因,该公司从2021年11月18日起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群众反映的“管道”实际为该公司在退水渠边埋设的雨水排放管,为水泥预制管,管径约30厘米,长约360米,最终通向厂区东侧退水渠中。群众反映的“红水废水”为该公司产品乙基麦芽酚遇水后,同水中铁离子发生化学反应呈现红色,另外氯化水解结晶工段产生的产品母液遇水也会变成红褐色,上述红色液体中含有大量产品,后经减压蒸馏(降低COD、提取盐分)产生的少量废水进入该公司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循环不外排。群众反映的“南边水渠”实际为该公司南侧围墙外一条水泥预制U型农田退水渠,与该公司埋设的雨水管道呈平行状态,且地势高于该公司雨水管道。

        2021年12月15日起,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会同上元观镇人民政府对鹏远公司场内及场外周边水渠开展了4次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废水收集各环节均为密闭管道传输,未发现外排生产废水和利用雨水排放管排放生产废水迹象。公司厂区内未发现有渗坑2口地下水取水井,1#井为备用井,位于厂区东侧,深度约50米,2#井为使用井,位于厂区西侧,深度约95米。两口井均为公司生产生活水源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向井内排放污水的迹象。2021年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该公司开展4次地下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周边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苯”均未检出

        2.关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建设了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台账记录详实,所有危险废物均按要求规范堆存,规范处置,并严格落实了转移联单制度。近年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对该公司开展多次常规性执法、突击性夜查等执法活动,均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要求该公司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进一步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加密日常监测频次,如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周边环境质量安全。

        X2SN202201020015

        6

        2021年12月9日来信反映:汉中市勉县镇川镇胡家渡村汉中锌业公司大气污染,致村民115亩生态林枯黄死亡,其中最为严重的是40亩。2022年1月2日再次来信反映:汉中市勉县镇川镇胡家渡村村民115亩生态林遭污染致死问题

        勉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锌业公司”全称为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勉县镇川镇胡家渡村,隶属于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配套建设了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

        经进一步调查,2016年以来,有群众多次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反映该问题。自接到投诉以来,原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勉县环保局前后6次进行现场调查,群众反映的“枯黄死亡生态林”位于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回收车间西南方向,直线距离约3公里,海拔高差约600米。查阅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回收车间环评文件,群众反映的林地区域位于该公司卫生防护距离(800米)之外。同时,经现场多次勘查,该公司综合车间周边区域林木生长正常,未发现有大面积的松树枯黄死亡现象,群众反映的林地区域内树木生长较为茂密,植被覆盖良好,仅有零星树木枯黄死亡。群众反映的林木死亡现象与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排放之间无直接联系。

        经勉县林业局调查认定,群众反映的林地区域内仅有不超过10棵松树死亡,枯死松树零星分布,多位于山坡中上部,局部山体土壤瘠薄、树木生长环境较差,另外,在该区域架设高压输电塔时砍伐的林木堆放杂乱,未及时清理带病菌林木,致使病虫害未得到有效控制,加之气候异常等原因,导致个别松树死亡。

        一是勉县人民政府要求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加强企业与当地群众的沟通,化解矛盾纠纷,积极营造良好融洽的民企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三是建议投诉人邀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树木死亡原因及死亡数量进行科学鉴定,依法维权。

        X2SN202201020021

        7

        汉中市汉台区居民反映褒河河道两边(河东店镇、勉县红庙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到褒河里,时间长达五十年

        汉台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投诉人反映的河东店镇”隶属于汉台区辖区;“勉县红庙镇”隶属于勉县辖区,实际为勉县褒城镇红庙寨村。汉台区河东店镇共有4家工业企业(其中2家企业停产、2家正常生产)、1家综合医院。具体情况如下:汉中石门矿业有限公司、汉中华信矿品有限公司为2家石英砂加工企业,在2017年矿山整治中停产至今;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生产过程无工业废水产生汉中市华坤矿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石英砂,生产工艺为外购石英砂洗选成品销售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站1座,石英砂洗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收集后经三级沉淀处理,循环综合利用,少量废水经管网接入河东店镇污水处理厂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职工医院配套建设有日处理240吨污水处理站1座,日常产生的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进行监测,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河东店镇污水处理厂,原污水排放口已于2021年4月17日封堵。勉县褒城镇红庙寨村沿褒河河岸共有4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具体情况为: 勉县林鑫再生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塑料编织袋制造):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回收的塑料编织袋清洗废水,配套建设了总容积为6000立方米的废水循环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勉县雅泰石材厂(石材加工):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石粉加工喷淋废水、洗料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配套建设了总容积为120立方米的废水循环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汉中绿友瑞景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水洗砂):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机制砂清洗过程产生的清洗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配套建设了总容积为410立方米废水循环沉淀池、300立方米污泥浓缩罐和2台板框压滤机,废水经沉淀、浓缩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勉县志明石材厂(石材加工):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石粉加工喷淋废水、洗料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配套建设了总容积为50立方米的废水循环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1.关于“汉中市汉台区居民反映褒河河道两边(河东店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到褒河里,时间长达五十年”问题属实。经查河东店镇涉水的企业1家汉中市华坤矿业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废水三级沉淀正常使用废水循环综合利用,未发现有生产废水外排或溢流痕迹;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职工医院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未发现有废水外排现象。

        河东店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开始建设,2021年5月建成投入试运行,在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前,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褒河和南干渠。经现场排查,目前河东店镇污水处理厂共铺设进水收集管网4条,共计3300米,日进水量约1500吨/天,该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约80%。污水收集管网未实现全覆盖,进入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的有河东店周寨村、石门社区、西安医学院附属汉江职工医院、鲜鱼一条街生活污水以及集镇部分生活污水。由于该镇316国道以西区域实施棚户区改造,现正在进行拆迁,部分待拆迁的居民住户生活污水无法并入污水管网,存在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2022年1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委托陕西正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河东店镇褒河出境断面对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进行了监测,褒河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中Ⅱ类标准限值要求。

        2.关于“汉中市汉台区居民反映褒河河道两边(勉县红庙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都直接排到褒河里,时间长达五十年”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红庙村区域内涉水的4家企业均为2001年后建成投产,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日常执法检查和褒城镇人民政府日常巡查情况, 4家企业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均能够正常运行,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日常检查中也未发现有生产废水外排或溢流痕迹。经对红庙寨村褒河沿岸进行走访排查,沿岸除褒城镇镇级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连峰村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未发现其它入河排污口,河道内也无任何污水排放痕迹。勉县褒城镇红庙寨村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三格式化粪池经收集发酵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还田施肥,不存在污水直排现象。

        经进一步调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因经济不发达、城镇化建设水平低、农户环境卫生意识不强等原因,加之化粪池建设不到位,存在村民将生活污水随意倾倒现象。2020年至2021年9月,勉县褒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振兴有关要求,对红庙寨村所有农户厕所集中实施了卫生改造,将原有简易化粪池提升改造为三格式化粪池,目前厕改工作已全部结束,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勉县分局督促各沿褒河企业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二是由汉台区河东店镇政府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将未纳入区域全部进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同时加强对褒河河道沿线的日常巡查,彻底解决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三是勉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巩固厕所改造成效。

        D2SN2022010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