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1月4日20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81件,目前已办结156件。现将第二十八批6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 区县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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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汉中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南郑大道华星汽车修理厂露天喷漆,气味难闻。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南郑区华兴汽车修理厂建设时建有喷漆房,2018年安装了UV光氧净化设备。2021年因厂房改造重新购置喷漆房和UV光氧净化设备。现场查勘,活性炭和吸附棉按要求定期进行更换,运行台账健全。该厂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废气监测,结果显示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61/T1061-2017)。调取近期修理厂作业区监控视频,所有喷漆业务均在喷漆房内按进行,未发现露天喷漆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车辆喷漆后,在进出喷漆房时有气味溢散现象。 |
是 |
进一步加强汽修行业监管,加大露天喷漆行为的检查力度,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D2SN20211231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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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西寨村刘某某承包村民348.15亩土地种植树木,近六年来树木一直无人管理,部分树木腐烂死亡,导致村内蚊虫非常多,严重影响村内生活环境。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西寨村刘某某承包村民348.15亩土地种植树木”实际为位于城固县博望街道办西寨村村委会以西、西饶路两侧341.98亩苗木地。2003年9月,城固县博望街道办西寨村村委会(甲方)将341.98亩农田流转给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乙方)用于脱毒柑桔苗木育苗和种植玉兰、水杉、桂花、七叶树等景观树,期限10年。2013年9月合同到期后,西寨村村委会将341.98亩农田分为4部分与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续签合同(合同年限7—15年不等)。 经现场核查,2015年底,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因经营不善倒闭,341.98亩土地苗木无人看管,导致苗木地退水渠排水不畅、杂草丛生,部分树木枯死后未及时清理,在苗木地里逐渐腐烂,加之周边群众时常将垃圾抛至该苗木地里,对周边群众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
是 |
一是2021年10月,城固县博望街道办西寨村村委会自筹资金对苗木地退水渠道进行修复或改道,目前,苗木地退水渠道修复工作已完成。二是城固县博望街道办西寨村多次组织干部群众对苗木地、退水渠、道路两旁进行清理整治,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
D2SN20211231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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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关垭村武某某在关垭村四组、一组和村民房后的山上挖沙出售,并将无用的沙填埋到耕地里,致基本农田毁坏无法耕种。 |
洋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关垭村”地处磨子桥镇以南8公里处,属巴山山脉区,地质为砂质岩。现任村党支部书记为武某某,2017年7月至今任磨子桥镇关垭村党支部书记。 1.关于“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关垭村武某某在关垭村四组、一组和村民房后的山上挖沙出售”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在关垭村四组挖沙”实际为关垭村四组组长祝某魁2020年9月份在该村公路边自建房屋时开挖地基,因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被叫停。因祝某魁在开挖地基时存在开挖山坡毁坏林地176平方米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5日被洋县林业局立案查处(洋林罚决字〔2021〕第1200268号),罚款1760元,并责令其三个月内恢复毁坏植被。 群众反映的“在关垭村一组和村民房后山上挖沙”实际为一组村民张某某和三组村民祝某勋两户清理房后山体垮塌滑落的山砂。今年6、7月份,因连续降雨导致张某某、祝某勋两户房后山体垮塌,为保障群众住房安全,村上组织挖机、铲车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出的山砂作为劳务费用交给施工方处理,不存在人为挖砂破坏山体行为。 2.关于“并将无用的沙填埋到耕地里,致基本农田毁坏无法耕种”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将无用的沙填埋到耕地里”实际为该村设置的两个临时弃渣场堆放的山砂。2017年11月,在实施磨子桥镇到黄安镇青山观段贫困村道路互联工程时,经施工方与该村口头协商,在关垭村3组(小地名为大田湾)和关垭村1组(小地名为庙垭)设置两个临时弃渣场,待工程结束后对弃渣场进行复耕,2020年底道路施工结束。 大田湾弃渣场占地约6亩(基本农田、旱地),所占土地为关垭村3组祝师某等10户群众撂荒地,关垭村3组与10户群众达成口头协议,按每亩每年800元标准兑付给群众30个月的占地款。2020年2月1日,关垭村三组组长祝魁某与邓某某签订大田湾弃渣场复耕协议(期限为1年),由邓某某出资1.8万元彻底清理该弃渣场弃渣。邓某某于2020年2月安装洗砂设备对弃渣进行筛洗,2020年7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给邓某某下发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编号〔2020〕51号),给磨子桥镇人民政府和关垭村村民委员会下发监管函(编号〔2020〕39号),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土地进行复耕;2020年8月3日给邓某某下达拆除决定书(洋自然资拆字〔2020〕52号),8月20日县自然资源局、磨子桥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对洗砂设备进行了拆除,2020年9月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复耕交组。 庙垭弃渣场占地约4亩(基本农田、旱地),所占土地为关垭村1组张某某等5户群众撂荒地,关垭村1组与5户群众达成口头协议,按每亩每年800元标准兑付给群众30个月的占地款。2020年2月初,2020年2月初,关垭村1组组长王某某与祝如某签订复垦协议,由祝如某对该渣场弃渣进行处置。2020年7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给祝如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0〕52号)。2020年9月关垭村对该宗地进行了复耕,但存在复耕质量不高的问题。 |
是 |
处理处罚情况:针对关垭村4组组长祝师某魁挖地基毁坏林地176平方米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5日被洋县林业局立案查处,罚款1760元,责令其限期三个月内恢复植被。目前,罚款已交,祝某魁已栽植松树210株。针对邓某某占用耕地建设洗砂设施违法行为,2020年8月3日县自然资源局给邓某某下发拆除决定书,8月20日联合磨子桥镇人民政府对洗砂设备进行拆除。针对祝如某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关垭村一组土地堆放砂土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祝如某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0〕5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问责情况:2021年5月,针对磨子桥镇关垭村党支部书记武某某履职不到位,默许、纵容该村1组组长、3组组长违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导致目前庙垭弃渣场仍未复垦到位问题,磨子桥镇党委给予武某某警告(党纪)处分。 |
D2SN2021123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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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汉中市西乡县城北办事处鹿龄社区,民安西街红发屋路口到康宁商贸城小区的道路上露天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康宁商贸城小区配备有垃圾中转箱一个,并安排保洁人员每天对中转箱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和处置。临近康宁商贸城小区,在民安西街红发屋路口到康宁商贸城小区的道路南侧,有一处面积约50平方米的空地,该空地周边居民住户较多,个别群众图方便,随意将生活垃圾、废弃杂物等堆放在该处空地上,堆存量约1立方米,现场查看无建筑垃圾。 |
是 |
由鹿龄社区立即对堆放的生活垃圾、废弃杂物等进行清理。2022年1月4日,该处堆放的生活垃圾、废弃杂物已全部清理干净,空地处已设置了“禁止倾倒生活垃圾”警示牌。 问责情况:2022年1月4日,西乡县城北街道纪工委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鹿龄社区环保监管网格员袁某进行了谈话提醒。 |
D2SN2021123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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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县城北边有一个大汉钢炼焦车间,常年有刺鼻的气味,并且排放黄色烟雾。 |
勉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大汉钢炼焦车间”全称为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分厂,位于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贾旗社区。2004年依托原陕西汉中钢铁厂焦化车间开始新建焦化厂,2007年年产50万吨焦炉及配套发电工程建成投产,建有2x45孔捣固炼焦炉一组(年产25万吨1号40SHD43型捣固焦炉一座、年产25万吨2号40SHD43型捣固焦炉一座),配套建设了废气、废水处理设施。 群众反映的问题在2021年5月前属实。该厂焦炉配套建设了导烟车和地面除尘站,在加煤推焦、出焦时废气经导烟车将烟气导入地面除尘站,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但在加煤推焦、出焦过程中由于设备密封不严,导致少量废气无组织逸散,呈现黄色或灰色,并伴有煤烟味。 2021年该公司加大资金投入和整改力度,全面提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完成焦炉废气脱硫脱销技改工程。新建了一套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采用SDS干法脱硫和SCR脱硝技术,进一步提升废气污染物处理效率。二是完成焦炉炉头烟气治理工程。将有烟装煤改为无烟装煤系统,安装机侧除尘站1套,将炉头烟气、出焦烟气全部收集至机侧除尘站处理。同时,对焦炉配套的2台推焦车安装风道及炉门烟罩,进一步提升炉门烟气收集效率,避免焦炉无组织烟气外溢,有效降低了无组织排放。目前该工程已建成投运。 |
是 |
一是该厂进一步加强废气、废水及无组织粉尘治理措施管理,严格原辅材料堆存和运输,防止扬尘污染,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
D2SN20211231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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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汉中市略阳县西州街道办大坝村村民林某禄强制占用略观路(往黑山沟铁矿去的路上)旁耕地,堆放砂石料,污染耕地、空气和河道。 |
略阳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实际为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大坝村大坝组村民林某录,“略观路”为略阳县县城至观音寺镇镇级道路,“河道”为黑山沟河,流经林某录家。 经现场核查,由于林某录家临河沟居住,距离黑山沟河仅10米,为防止暴雨冲毁河道,影响住宅安全。近期,林某录从外边购买了约10立方米机制砂,堆放在自家院旁,计划用来加固河道,用塑料布对堆放的机制砂进行了覆盖。经略阳县自然资源局证实,堆放的场地为林某录自家宅基地,未占用耕地。现场在黑山沟河河道附近也未发现乱采乱挖现象。 2022年1月2日,略阳县环境监测站对林某录家旁边黑山沟河上下游地表水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所测项目浓度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3838-2002)Ⅱ类标准。 |
否 |
无 |
D2SN202112310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