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2020001590 | 发布时间: | 2020年04月22日 15:19 |
来 源: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概述: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夯实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关于2020 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有关工作部署和计划,结合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高风险区域等安全问题,排查隐患,增强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围绕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性指标,提高对高风险、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果蔬集贸市场、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检管结合。各县区要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细化,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业态、重点时段等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食品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分时段开展抽检。要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稽查执法、投诉举报、节令性食品消费监管等工作紧密结合,及时筛查问题食品,提高风险防控和整治规范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坚持分工合作。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各有侧重,合理分工,紧密协作。总局、省局主要承担我市所有获得许可证的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和我市出产的食用农产品。市、县局主要承担我市商场超市、果蔬集贸(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网络平台等销售的食品;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社会餐饮单位等加工的餐饮食品及餐饮用具;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生产经营的地产食品。
(四)坚持广泛覆盖。全市各级抽样要努力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生产加工、流通(含网络销售)、餐饮等不同业态。重点抽检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重点品种,学校、医院、车站周边、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
(五)坚持常专结合。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既往抽检、节令热销、舆情热点、案件查办、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应急抽检、执法抽检。鼓励各县区在保障抽检计划实施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食品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六)坚持抽检与评价相分离。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为导向,评价性抽检以科学评价区域重点食品安全状况为导向。市局在部署监督抽检任务的同时,还将针对本地食品安全状况适时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评价区域将覆盖所有县区,评价对象以本地流通、消费量大的米、面、油等加工食品和蔬菜、畜禽肉等食用农产品为主。
三、工作任务
根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及国家总局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创建城市食品安全抽检量有关要求,我市2020年度食品抽检量必须达到4批次/千人,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少于2批次/千人。结合我市常住人口数量、食品产业分布、日常监管和工作经费等情况,综合确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为1380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计划抽检6900批次(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一)抽检品种及项目。市局主要对全市销售的所有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以及本地“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食品进行抽检,必要时,可对本市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检;各县区局主要对辖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和“三小”食品进行抽检。市、县组织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除完成指定的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外(见附件2),还应完成不少于2个自检项目。自选品种和项目,应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经上级局负责抽检的部门予以确定或确认后实施。为防止检验经费和资源浪费,自选项目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农产品品种外,不得选择重金属等缺乏靶向性的检验项目。其他食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应覆盖问题多发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可参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电子版已于4月16日发至汉中食品抽检QQ工作群),自行确定抽检品种、项目及抽样量。
(二)抽样场所。市局应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超市、幼儿园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等,以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食品抽样;县区局应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等进行食品抽样。可适当抽取进口食品和网络食品。网络销售食品、外卖食品的抽检以大型网络平台和本地网络平台为主,以本地生产经营的食品为主。对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三)抽检时间及频次。监督抽检原则上全年均衡开展,并兼顾时令节日特色,避免出现集中抽检、突击完成全年任务的现象。市级抽检应根据辖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场所数量、消费量和季节特点等因素确定抽样频次和批次;县级应每周抽检当地市场销售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要做到全覆盖,并按照食品风险等级安排抽检频次,原则上高风险食品每季度抽检1次、较高风险食品每半年抽检1次、一般风险食品每年抽检1次。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年以上检出不合格或一年内3批次以上检出不合格食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约谈。
(四)数据录入。市、县级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核查处置数据均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简称“抽检系统”,网址:http://spcj.gsxt.gov.cn/,使用谷歌内核的浏览器登录)。为提高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效率、第一时间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市、县级食品抽检必须出具具有CA签章的电子检验报告,经签章的电子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加强抽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确定一名局领导总体分管食品抽检工作,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具体工作,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细化本县区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要理顺内部运行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各科、股、室、队之间食品抽检各环节工作衔接顺畅、高效运行。市局将通过抽检系统对各县区局食品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抽样行为。各县区局要组建成立至少2-3人的抽样队伍,持有效执法证独立开展抽样或参与陪同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要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为承检机构抽样提供便利条件。抽样人员要加强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标准在抽样检验工作中的运用,要严格遵循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及时按规定通过抽检系统上传抽样数据,不断提高抽样工作质量。
(三)严格承检机构管理。各县区局要将省局发布的盲样考核、实验室比对结果作为遴选或公开招标承检机构的重要评判指标。要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年内至少开展一次对各自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要采取随机检查、检验结果比对等多种形式,对承检机构的实验室能力、样品管理、实验室环境、原始记录、检验分包等方面内容进行查验,确保检验过程合法合规进行、检验结果科学精准有效。凡是在省内无实验室、未参加省局2019年盲样考核、考核结果不满意、整改不到位的机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机构,不得承担我市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四)加强抽检系统应用。各县区局所有参与食品抽检工作的科室和人员须尽快注册抽检系统账号,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审核,赋予权限。抽检系统各账户可按权限进行系统数据录入、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市、县两级组织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和核查处置数据均通过抽检系统进行报送。各类专项整治、稽查执法中组织的食品抽检数据均可录入。录入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须按规范要求和程序在系统内进行填报,并在系统和市局网站进行公开。
(五)依法核查处置。食品抽检核查处置工作包括稽查执法和问题整改验收两项主要内容,各县区局要统一组织,要确保案件查办和问题整改验收同步进行,确保风险控制和隐患排除取得实效。核查处置任务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区局根据市局《关于强化食品抽检系统运用做好核查处置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汉市监发〔2020〕43号)要求在抽检系统自行领取、填报。案件查办情况由各承办单位统一汇总,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核查处置任务必须在检验结果上传系统后的5个工作日内领取、90日内完成,每月21日前在抽检系统填报核查处置报表。发现不合格结论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核查处置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局、总局。总局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按规定由市局承办,不得转交县区局办理。市局具体承办部门要按时限逐批次公告并向省局书面报告总局抽检不合格食品的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由省局汇总后报总局。报送情况应与上传抽检系统内容保持一致。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发现涉及种(养)殖源头、进出口环节或者其他地区不合格食品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或地区。
(六)依法依规公开信息。市、县两级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检结果信息、风险控制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进行风险解读。市局每周要在局网站“食品安全抽检”专栏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县区局要在县政府网站和市局网站专栏及时公布食品抽检信息。公布的食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食品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布,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可参照省局公告模板,及时向社会公告。今年省局已将核查处置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市本级和各县区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须及时以通告形式在市局政务网站“食品安全抽检”专栏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结果分析运用。各县区局、各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科室要抓好抽检系统的运用,依托抽检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和隐患,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要扩展风险交流渠道方式,建立与上下级部门、其他食品监管部门、食品行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新闻媒体、公众等广泛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风险信息互联互通,风险隐患联防联控。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九)其他事项。
各县区局要及时向县区政府汇报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抽检经费足额保障,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实施。
各县区局要抓紧制定本县区2020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和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局协调科;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食品安全抽检分析报告;12月20日前报送本年度抽检分析报告。
联系人:惠亚龙 电话(传真):0916-2539417
附件:
1.2020年汉中市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分配一览表
2020年汉中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
抽检任务分配一览表
单位 |
一般食品 |
食用农产品 |
总批次 |
市本级 |
1200 |
1300 |
2500 |
汉台区 |
900 |
900 |
1800 |
南郑区 |
750 |
750 |
1500 |
城固县 |
750 |
750 |
1500 |
洋县 |
600 |
700 |
1300 |
西乡县 |
600 |
600 |
1200 |
勉县 |
600 |
600 |
1200 |
宁强县 |
400 |
400 |
800 |
略阳县 |
400 |
300 |
700 |
镇巴县 |
400 |
300 |
700 |
留坝县 |
150 |
150 |
300 |
佛坪县 |
150 |
150 |
300 |
合计 |
6900 |
6900 |
13800 |
注:总批次包括2020年一季度“抗疫”专项已安排的批次,也包括年度内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专项抽检等所有录入国抽系统的抽检批次。
附件2:
2020年市县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和项目表
序号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
必检项目 |
|
1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氯霉素 |
|
牛肉 |
克伦特罗、地塞米松 |
||||
羊肉 |
克伦特罗、恩诺沙星、氧氟沙星 |
||||
畜副产品 |
猪肝 |
克伦特罗、五氯酚酸钠、氧氟沙星 |
|||
禽肉 |
鸡肉 (重点品种:乌鸡) |
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氧氟沙星、金刚烷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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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甲拌磷 |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毒死蜱、甲拌磷、克百威、氟虫腈、氧乐果、甲基异柳磷 |
|||
菠菜 |
毒死蜱、氧乐果、阿维菌素、氟虫腈 |
||||
普通白菜 |
毒死蜱、氟虫腈、啶虫脒、氧乐果 |
||||
油麦菜 |
氟虫腈、氧乐果、克百威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克百威、氧乐果 |
|||
豆类蔬菜 |
豇豆 |
克百威、灭蝇胺、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 |
|||
豆芽 |
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 |
|||
序号 |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
必检项目 |
|
3 |
水产品 |
贝类 |
贝类(重点品种:花蛤、花螺等) |
氯霉素、恩诺沙星 |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重点品种: 黄颡鱼、鲶鱼、鳊鱼 、鲈鱼、鲫鱼、黑鱼 、草鱼、鲤鱼、鲢鱼 、鳙鱼、鳜鱼、黄鳝 等)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孔雀石绿、氧氟沙星、氯霉素 、地西泮 |
|||
淡水虾 |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 |
||||
淡水蟹 |
呋喃西林代谢物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重点品种: 多宝鱼、黄鱼、海鲈鱼等) |
恩诺沙星、氧氟沙星 |
|||
3 |
水产品 |
海水产品 |
海水虾(重点品种: 虾蛄、基围虾等) |
呋喃唑酮代谢物、镉 |
|
海水蟹(重点品种: 梭子蟹等) |
镉 |
||||
4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吡唑醚菌酯 |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丙溴磷、三唑磷、克百威、氧乐果 |
|||
橙 |
丙溴磷、克百威、水胺硫磷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草莓 |
烯酰吗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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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氧氟沙星 |
|
备注:1.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除必检项目外,还应完成自检项目不少于2个。 2.部分项目检测结果说明:恩诺沙星检测结果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孔雀石绿检验结果以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计;五氯酚酸钠检验结果以五氯酚计;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果以4-氯苯氧乙酸计;亚硫酸盐检验结果以S02计;磺胺类(总量)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中相应类别要求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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